Cosplay動漫人物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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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Cosplay動漫人物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WOONEWS 哇新聞

近期日本動畫「SPY×FAMILY間諜家家酒」相當受歡迎,故事內容敘述一名代號為「黃昏」的男性間諜,因為執行一項特殊任務所需,所以和另一位代號為「睡美人」的女殺手,以及一位具備讀心術、名為安妮亞的5歲超能力小女孩,三人互相隱瞞真實身分而共組家庭,期間發生的一連串驚險又搞笑的生活經歷。故事裡主角之一安妮亞的可愛模樣,擄獲了許多讀者的心,也因此在各大Cosplay場合中,安妮亞成為許多人扮演的熱門角色。不過,最近有人在動漫祭中Cosplay安妮亞時,卻因為穿著裸露的大尺度服裝引起爭議。

據新聞報導,於動漫祭會場當天,有女性扮演者將自己裝扮成「間諜家家酒」中的安妮亞,但動漫中的角色是5歲的超能力女孩,扮演者卻穿著黑色蕾絲丁字褲、皮甲緊緊將「重點」遮住,讓屁股蛋、上下半球露出來,不只跟動畫中的角色設定完全不相符,最重要的是也完全沒有符合會場規定,動漫祭其實並沒有年齡限制,有不少粉絲都是未滿18歲,甚至有人是由父母帶來的,這名扮演者讓人觀感非常不好,立刻引起粉絲議論。

關於上述新聞,我們可以分成幾個部分討論:

一、扮演動漫角色是否會侵犯著作權?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法採取的是「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的立法政策,著作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條文在揭示著作權法中之「觀念/表達二元論」,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含之觀念,以避免危害創作發展,「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的意思就是說,就算概念模仿他人,只要表達方式不同,並不能算侵權。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漫畫、遊戲中的卡通角色及其人物造型具有原創性,都會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但是角色所穿著的服裝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僅使用向廠商購買、租借現成一般服裝、道具,單純穿搭進行角色扮演,若並無利用著作的營利行為,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但是當扮演者參照漫畫、遊戲或卡通,對該角色造型的描寫,而自行製作服裝、飾品及配件等道具、參考其角色化妝等,整體裝扮因而與該人物角色非常相近,這會被認定屬於重製角色,可能涉及「重製」原著作之行為,如果接著又去進行代言、商演等活動,恐怕就會侵害著作權法了!

關於Cosplay動漫角色,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行政函釋所認定,除非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規定,否則扮演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進行角色扮演。甚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所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權利,縱使未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無償加以利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同法第2項則明文,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需審酌以下事項為判斷之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只要有上述其中一項無法通過,該行為即不構成合理使用。

基於上述原則,目前台灣社會青少年喜好的Cosplay是否合法?依照上述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一般而言,動漫同好間進行角色扮演同樂,若非涉及商業活動,如果不致於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應有主張合理使用空間;但如果該角色扮演係為商業性活動營利之目的,或製作周邊商品販售,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則可能相當有限。

本則新聞中,該名女性扮演者將自己裝扮成「間諜家家酒」中的安妮亞,如果Cosplay只是大家同樂,原則上應該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但動漫中的角色是5歲的超能力女孩,扮演者卻穿著黑色蕾絲丁字褲,裝扮極為性感,筆者認為,合理使用並非權利,即使著作權人未向角色扮演者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仍不代表角色扮演者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可以合法重製動漫角色,著作權人如果認為扮演者以此類造型公開展示,會影響其動漫形象,應該仍可以限制或糾正其行為。

二、動漫角色扮演者穿著暴露,是否觸犯其他法律?

依照新聞報導描述,女扮演者在動漫祭會場穿著黑色蕾絲丁字褲、皮甲緊緊將「重點」遮住,讓屁股蛋、上下半球露出來,應視其有無達到涉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之程度。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達公然猥褻程度,就會成立上述罪責。

新聞中稱動漫祭沒有年齡限制,有不少粉絲都是未滿18歲,甚至有人是由父母帶來的,如果主辦單位有規定穿著不可暴露,若該名女扮演者已經違反主辦單位規定,主辦單位應可對其進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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