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據新聞報導稱,大約於民國107年11月間,台北市某位郭姓男子因為覺得自己體型外貌不佳,於是便盜用帥氣男模的照片,透過交友軟體在網路上約砲,一名20歲的女大生小咪(化名)慘遭「照騙」(照片)誤導,故而答應此一性愛邀約,但郭男擔心真相曝光,於是便藉口自己有特殊癖好,要求小咪蒙眼性交,小咪做到一半後驚覺對方不是男模本人便奮力抵抗,但仍被郭男霸王硬上弓,小咪憤而提告。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郭男3年2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未婚從事外送工作的郭男在網路上交友,郭男自覺體型、外貌不佳,於是便盜用男模照片,20歲的小咪被男模照片吸引,於是答應郭男的性愛邀約,郭男藉口自己有特殊癖好,要求小咪戴眼罩做愛,於性交過程中,郭男詢問小咪:「我是不是有點胖?」,小咪覺得有異,便略微掀開眼罩一看,驚見眼前的男生並不是男模本人,便嚇得大叫:「不要,你不是那個人!放開我!」,小咪並以手推阻,但郭男卻持續硬上幾十秒才罷手。事發後,小咪立刻到醫院驗傷,並傳訊息給友人訴苦:「我突然不知道跟誰說」、「我好害怕」,同日更在通訊軟體上找到男模本人,傳訊提醒:「你的照片在交友軟體上被盜用」、「對方用你的名字你的身分在約砲」、「我答應邀約,對方卻是個非常噁心的肥宅」,小咪並向檢警單位提起刑事告訴,後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本案時,法官認為,小咪行為符合性侵受害者的反應,且法官從雙方事後的對話紀錄中,發現郭男曾希望賠償小咪新台幣2萬5000元,以換取小咪證稱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因此刑事庭法官認定郭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之犯行成立。
於本案中,郭男用帥男模照片欺騙女大生小咪與其性交,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首先,郭男冒用帥照欺騙小咪與其性交,這樣會不會成立刑法第229條的「詐術性交罪」?
刑法第229條有規定所謂的「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第1項:「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依照法條規定,必須是使用「詐術」讓被害人誤信自己是被害人的「配偶」,因而與之發生性行為才會成立本罪。在本文這個案例中,郭男使女大生小咪誤信自己是照片中的帥男模,雖然有使用詐術,但並沒有讓受害者小咪誤以為郭男是自己的老公,所以無法成立本罪。
或許有人會覺得,郭男不是拿帥男模的照片欺騙小咪嗎?怎麼會不是詐騙呢?因為在我國刑法第1條便開宗明義規定一項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明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就是指犯罪與刑罰及兩者之間的關係,必須以事先的、成文的法律明文規定,於行為時,法律若無明文規定就不構成罪,於行為時,法律未規定為犯罪者就不處罰。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因此新聞中的這位郭男,雖然他確實欺騙了小咪,但刑法第229條規定的「詐術性交罪」,條文僅限於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情況下才能適用,郭男並沒有讓小咪誤信自己是她的配偶,所以郭男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229條要件,故而無法成立犯罪。如果讀者們認為類似郭男這樣行為的渣男會很多,法律應該要加以處罰,那麼就必須透過立法委員修法,將郭男這樣的行徑也列入犯罪行為規定當中,在刑事案件中,有法律規定才有犯罪,有法律規定才能處罰。
二、郭男要求女大生小咪把眼睛矇住,然後與其發生性關係,這樣可以成立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嗎?
刑法225條有規定所謂的「趁機性交罪」,依照刑法225條第1項條文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成立要件必須是犯罪者利用被害人的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為性交行為,實務上的案例多半是趁被害人酒醉或睡著時與其性交,這就是新聞報導中常聽到的「撿屍」,雖然此類事件在社會上也屢見不鮮,但在本文這則新聞案例中,郭男雖然要求女大生將其眼睛矇住,但女大生小咪並沒有睡著或失去意識,因此無法成立本罪。
三、郭男冒用帥照騙小咪與其性交,是否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本文中郭男雖然最後被法官判處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但其實應該分成前後兩階段來看,分界點就是小咪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的那個當下。
(一)、在小咪未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之前:
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是指對被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然不以使用強制力為必要,但仍然需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的意思自由。本案郭男冒用帥男模照片騙砲,使小咪陷於錯誤而同意性交,女大生的同意雖然有瑕疵,但與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二)、在小咪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並拒絕與其繼續性行為之後:
法院之所以判決郭男有罪,是因為女大生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並拒絕與其持續發生性關係後,但郭男卻仍繼續與其性交。也就是說,刑事庭法官之所以判決郭男犯罪成立,其實並不是因為郭男冒用帥照詐騙小咪與其性交,而是因為女大生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之後,曾立即表示拒絕與他性交,可是郭男卻違反女大生的意願,繼續強行與小咪從事性行為,所以才成立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如果女大生是性交完才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郭男的行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小咪只能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賠償貞操權,以及請求被侵害的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