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撩妹拍搭訕影片,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佘 彥興
7,228 瀏覽

佘彥興 撰文

高鐵撩妹拍搭訕影片,違反個資法被判刑! WOONEWS 哇新聞

據新聞報導稱,某位就讀世新大學傳播科系的黃姓男大生,靠著拍攝隨機搭訕影片,竟在社群網站上擁有極高的觀看人數,但該名黃姓男大生卻在一次搭乘高鐵時,因為隨機向某位婦人搭訕,同時將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平台,之後竟遭該名婦人提告。

依照新聞報導內容敘述,黃姓男大生於搭乘高鐵時,隨機詢問一名柯姓婦人:「座位喜歡靠窗還是靠走道?」,在該位柯姓婦人還沒來得及回答問題前,黃姓男大生竟搶答:「我喜歡靠著妳!」,且黃男不斷用曖昧的言語逗弄柯姓女乘客,並且將他言語逗弄的過程和女乘客的表情都清楚拍下來,黃男此舉讓柯婦相當傻眼,孰料黃男同日晚間將此段錄影畫面配上性交音效,並放上IG、抖音等社群平台,還將影片提供給媒體報導,影片被婦人親友、同事看見,遂向婦人詢問原委,此讓婦人相當生氣。柯婦先向世新大學申訴並報警提告,世新大學召開性評會認為黃姓男大生性騷擾成立,要求黃男將此段高鐵影片下架。而黃男於警方、地檢署傳喚時仍堅不認錯,認為自己只是幽默影片,並非真的性騷擾,而且該影片也獲得極高的點閱率,此讓檢察官認為其態度惡劣,因此以違反個資法起訴,請求法官予以重懲。刑事庭法官認為黃男本身就讀傳媒相關科系,對於自媒體經營及影音創作之倫理、分際,理應清楚且自我約束,但黃男卻未謹守此一界限,自當受罰,不過法官也念及黃男僅為初犯,且為無前科之青年,應酌減其刑,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41條規定,處有期徒刑5個月,並得易科罰金。

從以上這則新聞來看,讀者們不免產生疑問,在現實生活中,到底那些狀況屬於個資法的規範對象?什麼樣情況下所拍到的內容可以排除個資法適用呢?

要回答以上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要知道個資法保障的個人資料是什麼?

依照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若干人別特徵,像是:身分證字號、指紋、基因、病歷……等,而除了法條羅列出來的項目外,其他可以直接或經由和其他資料比對,能夠間接辨識出一個人是誰的相關資料,這也都是個資法中規定的個資,因此個資法所規定的「個資」是非常廣泛的。不過在某些狀況下,雖然有些資訊屬於個人資料,但並不會適用個資法的規定,例如個資法第51條第1項就規範了2種例外的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的狀況,就是如果單純為了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因此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這樣就不受個資法所規範。比方說一群朋友聚餐時合影留念,大家合照後同時把相片上傳到facebook、Instagram,因為這張照片清楚呈現每個人的臉部特徵,同時也標示了姓名,旁人可以清楚辨認照片中的人是何者,此便屬於個資法中的個資,但是這張照片的蒐集、處理和利用都是單純為了個人社交目的,因此是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的例外情形,這種狀況並沒有個資法的適用。

第二種情況則是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所規範的狀況,當個人資料是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到的影音資訊,如果沒有把這個資料跟其他的個人資料結合進行處理或利用,那這樣的影音資料也不會受個資法的規範。法律條文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出於在公開場所或是公開活動中,一般人通常沒有所謂「合理隱私期待」。這句話的意思是,在大家都看得到的公開場所,通常一般人不會期待自己的臉不會被別人看到或拍到,因此在這種公共場所拍到的個人影片,在受拍攝者沒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情況下,是不會受到個資法規範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每個人還是會期待自己不會被別人刻意跟蹤拍攝,因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持續的跟拍他人,或是在沒有得到受拍攝者同意的狀況下,這時受拍攝者也是有所謂「合理隱私期待」,被拍攝者也是有權利拒絕的,該段影片除了是他的個人資料外,也會受到個資法的規範,那要蒐集、處理、利用就要合乎個資法的規定,不然就很就可能要負擔個資法規範的民事、刑事責任。

有了以上概念後,我們再來看看黃姓男大生為什麼會違反個資法吧!

黃姓男大生是在高鐵上拍攝柯姓女乘客,雖然高鐵車廂也算是公開場所,但是一般而言,我們在搭乘高鐵的時候,並不會希望自己被其他人直接清楚地拍下面貌,更不希望被別人不斷地拍攝,因此女乘客這時雖然在公共場所(高鐵車廂內),但就黃男當時拍攝的情境下,女乘客是具有不被直接拍攝的「合理隱私期待」。所以男大生清楚拍攝到女性乘客的容貌,這是屬於女性乘客的個人資料。在此同時,黃姓男大生在沒有經過女乘客的同意下,就利用蒐集而來的影片回家後製,並將影片加上不雅的配音處理,同時放上社群網站播放,黃男並不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進行上述行為,因此並無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的適用,而依照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及「利用」的情形,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情況使得為之,而黃姓大學生的行為顯然不具備以上條件,因此黃男顯然是違反了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也因為這樣,黃男最後被法院依個資法第41條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在一般民眾普遍權益意識高漲情況下,對於個人資訊隱私保護將會愈來愈受重視,相關糾紛亦會不斷衍生,因此不論是公務機關或企業、個人,均應對個資法規範有所認識較妥,以免日後為此不慎吃上官司。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