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老張因缺錢急用,於是向小許借了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老張答應小許會在三個月後還錢,結果三個月後老張不但沒有還錢,甚至還搞失蹤,有人告訴小許老張現在外出還開名車、上高檔餐廳吃飯,小許覺得老張根本就是故意耍賴不還錢,於是小許便前往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詢問自己可不可以告老張詐欺。
小許可以告老張詐欺嗎?
對許多人來說,當朋友要求借錢周轉,雖然有時候我們基於情誼願意慷慨解囊,但也有不少人遇到友人借錢後卻耍賴不還,就如同文中小許借錢給老張,明明老張有錢卻不願意還給小許,或許不少人跟小許一樣,會覺得只要對方騙我,或是對方說好要還錢卻沒有履行,這樣就是詐欺行為,但事實上,刑法上的詐欺罪並不是非常容易成立,還需要符合幾個構成要件才可以,以下分別向讀者們說明。
刑法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甚麼?
刑法詐欺罪是規定在第339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同條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從條文的文義來看,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到財產上不法利益,符合這些條件才能成立。而在實務上,行為人是否構成詐欺罪,主要會以是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來做判斷。所謂「詐術」,只要是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方法均屬之。例如:明明知道自己身上沒有錢,也沒有付錢的意願,卻仍然進餐廳點菜並大吃大喝,導致店家誤以為其有付款能力及付款意願而交付餐飲;或是賣家以仿冒的勞力士手錶魚目混珠,謊稱其所賣的手錶為真品而高價向買家兜售,以上這些舉動都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經過上面的說明之後,我們來看看「借錢不還」會不會成立詐欺罪。
一般來講,「借錢不還」只屬於民事的借貸糾紛,原則上並不會成立詐欺犯罪,但如果說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是以不實的理由借錢,或是一開始就沒有還錢的打算,只想借到錢後就直接耍賴不還錢,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以本文開頭敘述的案件為例,小許借錢給老張,老張沒有按照當初約定的期限還錢,但卻還是開名車、上高級餐廳吃飯,從情緒上小許當然會認為自己被老張欺騙,老張是故意不還錢,但單憑以上這些事實,還不足以證明老張是一開始就不想還錢,假使要讓法院認定老張有對小許為詐欺行為之事實,可能還要有下列證據才行:
一、倘若小許能夠提出老張在跟他借錢時,曾跟其他人說「我跟小許借錢,就算不還,小許也不敢對我怎麼樣」、「我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給小許,我都在騙他」,假使小許能提出此類的簡訊、line通話紀錄,或是相關人證,法院就有可能會認定老張借錢不還的行為構成詐欺。
二、如果小許沒辦法提出上述證據,但假如小許後來發現老張對很多人也都是借錢不還,老張欠一屁股債,卻仍買名車、住豪宅、出國旅遊、買精品,向別人借錢時都裝可憐,聲稱自己沒錢,但借來的錢都花在吃喝玩樂上,錢花完了再去向別人借,同時還欠錢不還,而且一而再、再而三,周而復始,若老張的行徑果真如此誇張,司法機關也是有可能會認為老張借錢不還是一種詐欺行為,「或許」有成立刑事詐欺罪的機會。
因此,借錢不還是否會成立刑事詐欺罪,還是要從客觀事實及證據去證明行為人是否一開始就沒有依約還款的打算而定,若只是說好要還錢,但事後卻因某些原因沒辦法履約清償債務,單憑這樣是很難成立犯罪的。
如果真的遇到借錢不還的情況,債權人該怎麼辦呢?
假如真的遇到有人借錢不還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若債務人還是不還錢,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討,等支付命令或是判決確定後,則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