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品書店」與「誠品搬家公司」的商標戰爭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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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誠品書店」與「誠品搬家公司」的商標戰爭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由本刊記者黃建壹拍攝

前些時候,經營「誠品書店」的「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誠品書店公司)對經營搬家業務的「誠品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稱誠品搬家公司)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訴訟,開設「誠品書店」的誠品公司於官網中發表聲明,表示誠品搬家公司的商標中單獨放大「誠品」二字,造成顧客混淆,而且誠品搬家公司的陳姓負責人於受訪時,多次自詡該公司是「搬家業中的誠品」,因此誠品書店公司決定對誠品搬家公司提起訴訟,故而開啟兩個「誠品公司」的商標大戰,一審地方法院由誠品搬家公司勝訴,到了二審高等法院則由誠品公司逆轉獲勝,誠品搬家公司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二審高等法院續行審理,最近二審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依然由誠品書店獲得勝訴。

依照誠品書店公司的委任律師所述,誠品書店分別有下列主張:一、誠品搬家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5年成立,而誠品書店公司的「誠品」商標,已經在82年間便向經濟部申請,其後並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知悉著名商標。而誠品搬家公司於事件發生時並未註冊取得「誠品」這個商標,卻使用「誠品」二字設立搬家公司,並對外提供服務,此舉明顯侵害誠品書店公司的商標權。二、誠品搬家公司在其營業使用的卡車、紙箱、制服及網頁中,經常以顯著比例單獨放大「誠品」二字,此將使消費者誤認二者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關係。

至於誠品搬家公司則有以下說法:一、誠品搬家公司的與誠品書店公司兩者的logo字體顏色都不一樣,英文字體也不一樣,消費者很容易辨識,兩間公司的商標已經並存很久,並沒有使消費者混淆的狀況發生;二、取名叫「誠品」的公司企業很多,「誠品書局」不能因為他規模大、知名度高,就要開始把所有名稱叫「誠品」的小公司消滅掉;三、誠品書店公司雖然也有從事物流業,但其申請的只是倉庫業務,並無運輸執照,而誠品搬家公司則有運輸執照,經營搬家公司很合理,兩者業務上涇渭分明,並不會讓消費者混淆。

誠品書店公司與誠品搬家公司雙方的商標大戰,雖然經歷了多個審級,不過依法院判決來看,兩造的主要爭執點在於以下兩項:

一、誠品搬家公司有沒有使用誠品書店公司的商標?或是有使用類似誠品書店公司商標的行為?

二、誠品書店公司的「誠品」商標是不是著名商標?誠品搬家公司是否知道「誠品」為著名商標?有無刻意攀附「誠品」這個商標的行為?

關於第一個爭執點,依照商標法第68條規定,如果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便自行使用相同或是類似的商標,進而導致消費者有可能混淆或誤認的話,這個行為就會構成對商標所有權人商標權利的侵害。在本事件最近一次的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中,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在108年7月5日曾經以「誠品優質搬家」當作商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但經過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誠品優質搬家」這個商標有「誠品」兩個字,會讓消費者有混淆或是誤認誠品搬家公司是誠品書店公司經營的,或是跟誠品書店有關,因此否決該次的申請,而這件事情誠品搬家公司並沒有爭執,因此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在沒有取得商標的前提下,在經營搬家業務的過程中,以「誠品搬家有限公司」的名稱營業,還單獨把「誠品」兩個字放大放在貨車、工作人員制服上,對外營業的時候,也只使用「誠品」兩字自稱,有把「誠品」兩個字當作商標使用。

再者,法院進一步認為,誠品搬家公司在95年設立前,誠品書店公司早已經有註冊(貨物、貨櫃裝卸、倉儲、貨物運輸包裝、捆札)業務類型的商標,而誠品搬家公司所提供的搬家服務,和誠品書店公司的商標註冊類型類似,誠品搬家公司在使用「誠品」當作商標時,雖然兩個字體有差異,但在誠品搬家公司把「誠品」兩個字放大的情況下,消費者如果沒有同時看到誠品搬家公司跟誠品書店的招牌,很容易會誤認誠品搬家公司跟誠品書店公司之間是有關係的,因此認為在沒有經誠品書店公司的同意下,誠品搬家公司有使用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的情況,故而違反商標法第68條規定。

關於第二項爭點,誠品書店的「誠品」商標是不是著名的商標?誠品搬家公司是否有刻意攀附「誠品」這個著名商標的行為?依照商標法第70條規定,如果沒有經過著名商標的商標權人的同意,就使用相同或是類似的商標,進而有導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和信譽減損可能性發生的話,這樣也是一種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基於上述條文規定,「誠品」是不是著名商標,也是一個影響法院判決的重要因素,只要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和信譽已經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就可以認定這個商標是著名商標。

眾所周知,「誠品」這個商標在台灣應該算是有一定知名度,只要其他人稍微攀附,都有可能會導致誠品書店公司的信譽受到引響,因此「誠品」是著名商標應該是沒有疑問。而且誠品公司註冊的商標數量很多,該公司採多角化經營,一旦有人使用「誠品」兩個字作為商標,就有讓消費者產生混淆或是誤認的可能。法院更進一步認為,誠品搬家公司早在設立時,就知道「誠品」是有名的商標,還曾經自詡為搬家業中的誠品,而且誠品搬家公司在行銷文宣上,還會模仿誠品提袋的顏色設計,也常刻意製造和誠品書店公司的連結性,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明明知道「誠品」是著名商標,還故意混淆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因此有違反商標法第70條的規定。

據新聞報導,全台各行各業名叫「誠品」的店家,過去原本有超過200多家,從燒臘、茶葉行、印刷、婚紗店、房仲到葬儀社都有,如今卻只剩下80幾家,而且未來還有可能陸續改名,背後的原因全都是因為台灣大型連鎖書店「誠品集團」,近幾年不斷針對這些名叫「誠品」的商家提告商標侵權,足見現代企業對商標權日益重視。關於本案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讀者們在看完本文後,自己也可以嘗試去作判斷,或許會有不同的想法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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