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曾在網路上看到一則笑話:
有一位仁兄到火鍋店用餐,看到老闆在店內牆上寫著:
本店內
豬是自己養的
菜是自己種的
油是自己榨的
食安有保障,請放心食用
這位仁兄用餐完畢付帳時,他掏出一張新台幣千元大鈔給老闆,並向老闆說:「鈔票是我自己印的,請放心使用。」
結果這位仁兄被老闆追了好幾條街,後來送交警察局。
上面這則笑話告訴我們,鈔票自己是不能隨便亂印的,亂印鈔票是要坐牢的喔!
隨著農曆新年將近,近期也傳出多起假鈔流入台灣市場的消息,除了彰化、雲林外,現在假鈔也流入北部了,菜市場攤商、店家、加油站、外送員……等都有人收到假鈔,拿到偽鈔確實是一件讓人捶胸頓足的事情,由於鈔幣都是法定流通貨幣,刑法為了保護流通貨幣的公共信用、避免偽鈔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因此訂下重罰,以此來防免國家財政受到偽鈔影響。
關於偽造或變造貨幣犯罪規定在刑法第195條,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如果製造偽鈔、偽幣,來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屬於重大的刑事犯罪。
此外,關於使用偽造貨幣部分,刑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6條第2項則明文:「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基於以上條文可知,法律上對於使用偽鈔的兩種情形是做了不一樣的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透過不明管道取得別人製作完成的偽鈔後使用,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在使用前,已經知道自己所使用的是偽鈔。行為人知道有取得偽鈔的管道,拿到偽鈔後,再到以現金小額交易的地方(例如:攤販、便利商店)使用,雖然金額不大,但只要有使用偽鈔的犯罪情形,最少就是3年有期徒刑。
另一種是第196條第2項規定的「收受後才知道是偽鈔」,例如:市場攤商A擺攤,因為疏於注意而收到偽鈔,然A因為不甘損失,便將該張偽鈔拿去買東西,但此時攤商A的行為已經違法。刑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此,A攤商是收受偽鈔後才知道自己拿到偽鈔,但A沒有報警,卻選擇繼續使用偽鈔並交付他人,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96條第2項行使偽造貨幣罪。但因為行為人A取得偽鈔時主觀上並不知情,而且考量A攤商收受偽鈔的同時應該也有付出相當代價而受有損失,比起故意去取得偽鈔再來使用的惡性較低,因此刑法上給予較輕的處罰。
有鑑於目前市面上偽鈔流竄,中央銀行表示有可以辨別真偽新台幣的小秘訣,民眾可透過「看一看」、「摸一摸」、「轉一轉」簡單三原則辨別真偽:一是「看一看」:迎光透視,可看見鈔券空白處的浮水印;以15度角檢視,若是面額新台幣1000元的紙幣,鈔券正面右下角花紋圖案會浮現「1000」數字。二是「摸一摸」:以手觸摸鈔券正面數字及文字,可感覺墨紋凸出紙面。三是「轉一轉」:輕轉鈔券,同樣以面額新台幣1000元的紙幣為例,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1000」數字會出現金色與綠色的變化;正面右側條狀箔膜及背面窗式安全線呈現七彩光影變化效果
不管是自己印製偽鈔使用,或是惡意取得偽變造貨幣再行行使,亦或是收受後才知道是偽鈔卻加以使用,這些狀況都是犯罪,如果有發現或不小心取得偽鈔,請趕快報警,這才是自保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