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新聞/新聞報導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立法院今(10)日否決行政院所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民進黨團表示,民進黨會挽救憲政,捍衛民主秩序,對於暫時處分和覆議案的文件準備充分,會即刻即時送出。而民進黨考慮在法律未生效前,提出「預防性權利救濟」。
關於此點,《中時新聞網》去年12月21日分析,綠營可能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創設所謂的「預防性法規範審查」,亦即對「國會通過後、總統公布前」的法律案進行違憲審查,總統暫時先不簽署系爭法律案,以獲取作成暫時處分的時間。
以下整理「憲法上預防性權利救濟」的正反觀點供讀者參考:
●贊成「預防性權利救濟」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
1、若覆議案被否決,法案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是否釋憲等都可考慮,也可能提「預防性權利救濟」。
2、若覆議遭否決,憲訴法不會立刻生效,必須經總統公布、院長副署,依照憲法有10天時間可以做沙盤推演,加上總統公布後第3天才生效,而公布未生效的期間等同法律尚未生效,是否釋憲等都可以考慮。
3、司法案件有一種「預防性權利救濟」,意指目前還沒有實際受到侵害,但未來一定會有,且一旦發生就會來不及,因此要提起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民事訴訟稱為「將來給付之訴」。
二、中研院學者邵允鍾、陳錫平認為,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推遲命令」阻止系爭法律案生效。亦即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創設所謂的「預防性法規範審查」,亦即對國會通過後、總統公布前的法律案進行違憲審查,總統暫時先不簽署並公布系爭法律案,以獲取作成暫時處分的時間。
●不支持「預防性權利救濟」的觀點
一、國民黨:
1、《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中明訂生效日期(2024年12月20日),因此應適用《中央標準法》第十四條,即公布當日生效。民進黨試圖在法令正式生效前釋憲、暫停處分等,用盡手段杯葛都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玩弄民主制度而已,在法律程序、制度設計以及實際情況上都站不住腳!
2、我國根本沒有預防性違憲審查制度,《憲訴法》通過後未來仍有可能被宣告違憲,不符合「權利保護必要」要求。
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
1、行政院是強塞歪理,預防性權利救濟從未出現在憲法訴訟中,這是完全顛覆過去大法官釋憲的作法,執政黨應該等法律生效後,聲請釋憲才是正軌,用任何歪理都是在破壞憲法的安定性。
2、《憲法訴訟法》第95條就已明定,只要賴清德總統一公布,法案就同時生效,根本不存在3天空窗期,並非如林明昕所解釋。
三、民眾黨立委黃國昌:
1、我國目前所採行違憲審查制度,必須是等到法律生效以後,才能夠請求法規範的憲法審查,「這可以說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ABC」,跟其他少數國家在法律生效前就可以聲請由最高憲法解釋機關預先作認定「完全不同」。這是毀憲亂政的行為,呼籲政院三思,切勿破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2、林明昕竟想引用《民事訴訟法》之將來給付之訴,或是在行政訴訟領域中,學說上所發展出來的預防不作為訴訟、確認訴訟的概念,想要比附援引到憲法訴訟脈絡中,這是嚴重破壞我國目前運行幾十年、非常穩定的違憲審查制度。
四、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
所謂「預防性權利救濟」,一般講的是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憲訴法》提高門檻,這會造成誰的權利受害?沒有生效的法律不能事先做釋憲判決。
五、律師葉慶元:
1、本案《憲訴法》提高門檻,影響是司法院的運作,跟行政院並沒有關係,行政院沒有任何可預見的侵害,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本案根本沒有適用的空間。
2、預防性權利救濟類似於《憲法訴訟法》假處分概念,是避免緊急重大危難,可以由憲法法院作成暫時處分,不應援引民事訴訟法概念。
3、現在是因為賴清德總統提名不當的大法官人選,連民進黨團都不埋單,才沒有大法官來審判,總統和行政院才是造成憲法法院無法運作的結果,不能倒果為因。
4、請求賠償應有乾淨之手,行政院跟總統此兩個憲政機關,明顯才是造成憲政僵局的原因,不能因此提起預防性權利救濟。
六、「逆風的烏鴉」臉書:
根據憲法第 171 條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憲法第 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因此,憲法白紙黑字寫法律是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一項法律如果還沒有「生效」,要怎麼判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