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警示帳戶」,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而通報金融機構將可能涉案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該金融機構會透過聯合徵信中心(一般簡稱為「聯徵中心」)的警示帳戶網路,通報全國金融機構,使該帳戶所有金流將受限制,因此稱為「警示帳戶」,這是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機關為因應台灣社會目前氾濫的詐騙集團犯罪,被授權得以採行的一種措施。
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包含提款、匯款及存款,不論是臨櫃、電話、網路或電子方式辦理都一樣,如果這時有人想匯錢到警示帳戶裡面,款項將被自動退回。同時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只要是在警示帳戶名下的其餘帳戶,不論是同一家銀行或其他銀行,都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皆無法提款、匯款、轉帳,僅能臨櫃辦理領款、提款,可說是相當嚴重。
為什麼自己的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呢?最主要原因是司法機關認定這個帳戶有被人利用作為詐騙案件,例如:可能是有人將自己銀行帳戶借給朋友使用,但朋友卻將帳戶作為詐騙案件的洗錢工具,這時自己的銀行戶頭就可能被司法機關列為警示帳戶;或是自己遭人冒名去銀行申辦帳戶,該帳戶又同樣被詐騙集團當作洗錢工具。在上面這些狀況下,自己的銀行帳戶就可能因為涉及犯罪而被列為警示帳戶。此外,只要你的任何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原則上銀行也不能再幫你開立其他帳戶,因此,一旦你的其中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你也沒辦法藉由開立新的帳戶來收付款項。
如果自己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錢全部被凍結時該怎麼辦呢?
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所以警示帳戶的警示期限最長可達3年,在現今網路化交易盛行的年代,被列為警示帳戶將嚴重影響帳戶所有人的生活,如果帳戶被凍結了將會非常不便。一般而言,警示帳戶的通報機關大多為警察機關,帳戶所有人得填寫「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親自到戶籍地或案件管轄的警局申請解除,但是即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因為既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表示自己的帳戶被人當作犯罪工具受有嫌疑,因此多半要等到目前受理案件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案件結束、或是等到審判案件的法官審理程序結束後才能解除,這些都需要經過相當期間。因此,是否能在偵辦或審判程序結束前就提前解除警示帳戶,原通報機關有決定權限,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一定能解除。
一旦自己的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資金將無法自由流動,而且被凍結任一帳戶後就不能新設其他帳戶,同時被列為警示帳戶後,自通報日起算,聯徵中心會有2年的揭露時間,當事人帳戶的金融交易功能將全面受限,個人信用狀況也會受到影響。如果有讀者帳戶被凍結,建議主動聯繫通報單位及金融機構,並積極配合調查、表達解除凍結帳戶的需求,才能盡早脫離被凍結帳戶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