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召妓,性工作者是否侵犯妻子的配偶權?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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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丈夫在外召妓,性工作者是否侵犯妻子的配偶權? WOONEWS 哇新聞

據本刊新聞報導,桃園一名人妻小慧(化名)自民國110年便發現丈夫與女子雪兒(化名)互動親密,2人還經常到摩鐵過夜,小慧認為雪兒是小三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向雪兒求償新台幣90萬元慰撫金,雪兒出庭說明自己只是與小慧丈夫性交易的應召女,從未與對方交往,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雪兒為證明從未介入小慧家庭,不得已才曝露應召女身分,雪兒與小慧丈夫只是純粹性交易關係,沒有逾越一般男女朋友正常交往程度,雪兒並未侵害小慧配偶權,認定雪兒未侵害人妻配偶權,日前判雪兒勝訴免賠,本案仍可上訴。   

本案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判決?丈夫外面跟應召女發生性關係,怎麼會沒有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呢?要明白上述問題,我們就要先了解甚麼是配偶權。

所謂「配偶權」,就是一種基於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法律上權益,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這就是配偶權的概念。

司法審理實務強調,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婚外性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400號民事判決參照),倘若夫妻當中任何一方與外遇對象有牽手、挽手臂、十指交握、互相依偎等親密舉動、於租屋處獨處相當時間照片,法院審理實務上均認為已足以破壞婚姻之信賴與家庭之穩定,都會構成侵害配偶權。至於侵害了配偶權,另一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實務上向來是肯定的。

但是,夫妻中任何一方與性工作者發生性交易(例如:丈夫在外面嫖妓、妻子跟男公關上床),這樣性工作者有沒有涉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司法實務對此存在著肯定與否定兩派爭議:

一、認為與性工作者發生性交易會侵害配偶權:

有民事庭法官認為,依照司法實務對於配偶權的概念,夫妻當中任何一方與性工作者發生性交易,此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因此者夫妻中任一方在外召妓,尤其是「一試成主顧」的熟客,因性交易次數多,就更容易發生婚外情,進而侵犯配偶權,所以在外召妓,妓女當然是侵犯妻子的配偶權。

二、認為單純性交易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也有法院實務判決認為,性工作者如果不知道自己性交易的對象已經結婚,雙方只是單純進行性交易,此種狀況下未必會侵害配偶權。對於性工作者而言,性交易只是業務上行為,不帶有私人感情,如果酒店小姐、應召女真的不知道客人已經結婚,且事後沒有情感聯絡,這樣就有機會被認定不構成侵害配偶權而免賠;但若雙方發展出肉體以外的感情交往關係,應召女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機率就很高。

除本刊所報導之桃園地院案件外,無獨有偶,在新北地方法院也有過類似案例,於民國100年間,有位林姓男子,被劉姓妻子發現多次與同一程姓女子進行性交易,劉女怒告程姓援交女侵犯其配偶權,對此程女強調她不會去過問客人是否已婚,也不想破壞客人家庭婚姻;法官認為,程女的主觀認知上,提供性服務僅在交換金錢財物,而非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因此判劉女敗訴。劉女在丈夫手機發現他與程女透過Line互傳愛心、抱抱等貼圖,兩人還相約至某旅館做愛,追問之下,才知道程女是丈夫在色情網站認識的援交女,丈夫林男固定找程女進行性交易,時間長達1年,劉女認為這種固定式的援交無異是婚外情,已嚴重破壞其的婚姻,因此劉女控告程女侵犯其配偶權。法院審訊時,程女坦承與林男多次性交易,但她從沒過問對方是否已婚,程女告訴法官:「我從沒想過要破壞對方的婚姻,我與林男只是金錢交易,我還是希望劉女婚姻保持幸福。」,因此法官認為,劉女無法證明程女明知林男已婚還與他發生性關係,就算知道,她也是因為金錢對價關係才提供性服務,其主觀認知是在交換金錢財物,並非意圖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因此判決劉女敗訴。

由以上法院觀點來看,從事性交易時,若性工作者不知道對方已婚,比較沒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如果知道對方已婚,但只交易一次,且事後沒有情感連絡,可責性同樣較低;但若成為老主顧,交易次數頻繁,有可能被認定害配偶權;假使雙方發展出肉體外的感情,兩人並進行長期交往,那麼性工作者被認定影響別人家庭,進而侵害配偶權的判賠機率很大。其實夫妻中未出軌的一方如果想獲得賠償,應該是向出軌的一方提起訴訟勝訴機會較大,而非對性工作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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