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本票裁定」?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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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本票裁定」? WOONEWS 哇新聞
圖/照片引用自Google網路搜尋

某A因為公司業務所需,向朋友某B借款新台幣100萬元,B答應借錢給A,但要求A要開一張本票給他作為擔保,A按照B的要求開了一張本票,後來A還錢給B,卻疏忽沒有將本票拿回來,沒想到過了五~六年,B竟然拿那張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對A進行強制執行,查封了A的財產,現在A該怎麼辦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本票」,票據法中規範三種票據,分別是支票、本票、匯票。支票我們很常見,就是發票人開立,由銀行來付款的票據;關於匯票,目前我們常見的是郵務匯票,就是匯款人將款項交給郵局,由郵局簽發出可以用作支領現金的票據,匯款人將再此票據交給受款人,讓受款人可以持該票據向郵局支領款項;至於本文所要討論的本票,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沒有固定的格式,即使你拿一張白紙自己填寫,只要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本票」的要件就可以稱為本票,但有人不知道本票必須具備甚麼要件,所以坊間文具店可以買到廠商印製的商業本票範本,而發票人得依照本票上記載的金額跟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本票記載金額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其次,我們要了解什麼是「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一種可以用來請求法院對本票發票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公文書(法律名詞叫「執行名義」)。只要本票發票人到期後卻沒有依照約定付款,執票人就可以憑著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法院在為本票裁定之前,會先看本票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是否具備,但法院不會審查實際上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也不會調查本票上簽名的真偽,只要本票形式要件具備,法院就會核發准予對發票人進行財產強制執行的裁定,流程非常快速,而且不必耗費冗長時間去打官司,所以實務上許多債權人、銀行、當鋪、地下錢莊……等,都會要求債務人開立本票,只要債務人到時候不還錢,債權人就直接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就可以去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本票執票人該如何聲請本票裁定呢?本票執票人必須以書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那該向哪個法院聲請?依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所以本票裁定原則上是向「付款地」法院提出聲請;若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應向本票記載「發票地」之法院提出;若本票亦無發票地,向發票人「發票時的住所地或營業所地」之法院提出。

    如果本票發票人(債務人)收到法院寄發的本票裁定該怎麼辦呢?有甚麼解套方法?關於其救濟方式有下列幾種:

一、向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本票執票人(債權人)向法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後,法院會將本票裁定繕本寄給發票人(債務人),詢問本票發票人有無意見,這時發票人就可以提出「抗告」,抗告內容主要在確認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是否都正確無誤,如果有缺漏或錯誤,發票人就可以主張這張本票無效。同時要確認本票有無逾越時效,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條文意思是,如果本票有記載到期日,那本票的有效期限就是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如果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那就是從發票日起算3年。如果本票已經超過法定有效期限,那就是一張無效本票。假使發票人發現以上問題,都可以提出抗告,抗告若成立,原本的本票裁定就會被駁回。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如果本票發票人(債務人)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但卻被法院駁回,這時本票裁定就會確定,接下來本票執票人(債權人)就會向法院請求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可能會扣押發票人銀行存款,或是查封發票人的房屋、土地,此時本票發票人(債務人)就只能提起訴訟救濟了,發票人可以提起以下幾種訴訟解套:

1、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訴訟:

    如果發票人確認這張本票不是由自己開立,或是本票上面的記載有被人塗改過,發票人可以主張這張本票是遭人偽造或變造過的,在收到裁定後可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同條第2項前段:「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所以發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偽造或變造之訴」,法院是必須要停止強制執行的。

2、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本票若沒有偽造或變造的情形,但發票人與執票人間本來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原債務已經因為清償而消滅,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向法院主張說,本來的債權已經不存在,債務人也不需要再依照本票金額付錢,就如同本案中的某A,A已經還錢給B,但A因為疏忽沒有將本票拿回來,沒想到事隔多年,B竟然拿那張本票去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對A進行強制執行,A就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表示自己已經還錢,B不能再來查封他的財產。

3、主張時效抗辯:

    前面提過本票的請求時效是三年,也就是說法律規範對執票人手上本票的權利保障期限是三年,如果A當時沒有還錢給B,B過了五~六年才來主張票據權利,A也可以用B手上那張本票的權利保障期限已過為由拒絕付款,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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