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水貨是否犯法?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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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水貨是否犯法? WOONEWS 哇新聞

    在網路上,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人在販售「平行輸入」商品(俗稱「水貨」),水貨就是平行輸入貨品,它們不是經過正式的代理商進口,可能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並在國內銷售。水貨並不是仿冒品,在購買當地它們都屬於正牌貨品,只是沒有透過代理商進口,市面上常見各式各樣的水貨流通,那麼如果商品未經原廠授權,自行由國外購買水貨回來販賣,是否會觸法?

    如上所述,平行輸入商品(水貨)也是正版貨物,它並不是仿冒品,基於「權利耗盡原則」,平行輸入水貨販售,在某些狀況下是不會有問題的。那什麼是「權利耗盡原則」呢?它的意思是說,原權利人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會在商品售出取得販售利益的瞬間,耗盡了他的權利。換句話說,原權利人一旦賣出商品獲利後,原則上就沒有權利再進一步限制其他人對這個商品的買賣或利用。為了和各國的法制接軌,我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也有納入「權利耗盡原則」,因此原則上商品一旦被賣出後,其他人可以自由對這個商品進一步買賣或利用,不會侵害到原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不過,「權利耗盡原則」在著作權有例外:對於著作權商品,例如書籍、電腦程式等,只有從本國買到的著作權商品,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但販賣從國外帶回來的著作權水貨商品,目前還是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這是因為早年台灣仿冒商品盛行,當時有「盜版王國」之稱,在1993年間,為了彌補台灣仿冒行為對美國造成的高額損失,當時的台美著作權談判中,因應美國的要求,台灣方面於是在著作權法中明定,販賣從國外帶回來含有著作權的水貨商品,會侵害著作權。因此,相較於商標權或專利權,不論商品是在國內或國外買的,其他人進一步販賣時都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原則;著作權商品只限於國內買的商品才能主張權利耗盡原則,這點要特別注意。

     關於販賣水貨是否觸法,以下分別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三種法律進行討論:

一、販賣水貨會不會違反商標法?

    從國外購買之正版商品,它們通常會標示原廠商標,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也明白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該商標如果已經在市場上透過買賣而合法流通,基於「權利耗盡原則」,商標的持有人就不能在商品上主張商標專用權,因此如果是販賣平行輸入商品(水貨),因為水貨也是正品,販賣水貨並不會違反商標法。

     但是有例外狀況,因為商標權是屬地主義,原廠的商標雖然在國外有商標權,但在台灣可能並未辦理商標註冊,如果原廠的商標在台灣被另一個人註冊,這時就有可能發生賣水貨,但卻侵害在地商標的情況。假設今天HP這個商標只有在美國註冊,而沒有在台灣註冊,張三卻搶先在台灣註冊了HP,就代表在台灣所有關於HP的商標權利是屬於張三的,而不是美國正牌HP的,所以當你從美國的HP買印表機回來台灣,並打著HP的名義銷售商品,就侵害到了張三的HP商標權,這時張三就可以對你提起侵害商標權的損害賠償訴訟。

二、販賣水貨會不會違反專利法?

     依據專利法第59條第6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在販賣其產品後,基於「權利耗盡原則」,買的人拿去使用或再行販賣,原則上都不用擔心會被專利權人主張侵權,所以合法從國外購買商品回台灣後,再將此商品拿去販賣並不會違反專利法。

三、販賣水貨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如果平行輸入商品(水貨)本身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那麼販賣水貨是有可能會侵犯到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將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也就是說,假使有人在未經過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同意下,自行從國外將有著作權保護的商品帶回台灣販售,就算是是正版商品,帶回台灣販售同樣是違反著作權法。當然,如果純就著作權法第87條對人民的限制實在太過嚴苛,因此在同法第87條之1規定,基於「非營利之學術教育目的」、「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旅客入境時僅隨行李攜帶單件」……等幾種狀況下,平行輸入商品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因此到國外旅遊買回來具著作權保護之產品,在一定前提下是可以放心使用而不違法的。但是如果是為了販售或營利而大量輸入產品,就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

    另外販賣水貨時,如果使用的照片不是由自己拍攝,而是使用原廠授權代理商或經銷商的照片,這樣也可能會觸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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