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將偶像明星照片或簽名,印製在商品上,這樣是否觸法?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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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哇新聞法務中心

未經同意將偶像明星照片或簽名,印製在商品上,這樣是否觸法? WOONEWS 哇新聞

   

許多偶像明星的粉絲,會將偶像明星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自己使用的用品上,例如T恤、書包、杯子等,甚至有人上網販售,這些行為都會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但因為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兩種不一樣的權利概念,就像張飛跟岳飛是不同年代的人,不能混為一談,所以我們需要在此就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別加以說明。

一、關於侵害著作權的部分:

著作權是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所謂著作人格權,是用來表彰這個著作當初是由甚麼人(或甚麼團隊)創作出來的,最初創作這項著作的人(或團隊)便擁有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原則上會隨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至於著作財產權,是指創作者(或使用者)利用此項著作,去獲得某種經濟報酬的權利,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不一定就是創作者本身,創作著作者跟使用著作的人不一定一樣,所以著作人格權人跟著作財產權人不見得會相同,這種情況很常見,例如:某位歌手寫了一首歌,但歌手卻將歌曲賣給唱片公司,那麼擁有著作人格權的是這位歌手,擁有著作財產權的則是唱片公司。而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其使用年限會有一定期間之限制,通常是自著作公開發表後起算50年。

或許有人會問,取得著作權需要申請登記嗎?什麼時候算取得著作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可知現行著作權法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只要著作人完成具備受著作權法保障條件的著作,除有例外情形外,就可按著作的類型取得相應的著作權,並不須如同商標或專利般經過登記程序。

 在本案例中,粉絲們將偶像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自己使用的用品上,例如T恤、書包、杯子等,甚至上網販售,是否會涉及侵害著作權?此部分需要分為營利及非營利之狀況加以討論:

(一)、粉絲們只是將偶像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自己使用的用品上,純粹只是好玩或與同好分享,並無販售行為:

答:可能侵犯著作權的部分在於,如果是未經同意直接將別人拍攝的明星照片上在自己使用的商品上,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的著作人格權,照片如果是屬於唱片公司、電影公司等所有,則會侵害影業公司、唱片公司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都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所以粉絲將偶像的製片,透過數位影像處理後,印製在自己日常生活用品上,這就屬於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可能會侵犯到原攝影著的著作人格權,或是侵害影業公司、唱片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值得一提是,粉絲能否辯稱,自己只是單純好玩,並沒有營利行為,所以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呢?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要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基準如下:

      1、利用的目的及性質是否具有商業目的?

      2、作品之性質屬事實性或虛構性?有無發表?

      3、利用的質與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

      4、利用之結果是否會損害作品之市場及價值?

    如果粉絲將偶像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自己使用的用品上,純粹只是好玩,日用品都是自己使用或與同好粉絲分享並無販售行為,同時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的要件,或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

(二)、粉絲們將偶像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T恤、書包、杯子等商品上,並加以販售:

答: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粉絲們的重製行為,會涉及侵害原攝影著的著作人格權,也會侵害影業公司、唱片公司的著作財產權。那麼粉絲們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免責嗎?筆者只能說,在營利行為狀況下侵害他人著作權時,不太容易符合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要件。

二、關於侵害肖像權的部分:

 肖像權與著作權不同,所謂肖像權則是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民法第18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什麼情況算是侵害肖像權?根據司法實務判決來看,只要你未經同意,擅自製作別人的肖像圖、擅自公開別人的肖像,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例如:某甲走在路上看到某乙,覺得乙的髮型穿著別具特色,就用手機順手一拍,並上傳到自己IG跟朋友分享討論。甲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擅自製作了乙的肖像圖,更公開在IG上,原則上就侵害了乙的肖像權。

不過,並不是任何情況下拍照、作圖都構成肖像權的侵害,我國法院認為有時候要考量「對象是不是公眾人物」、「製作肖像有沒有公益性質」、「肖像的使用場合與目的」,來決定是否侵害肖像權。所以對象如果是公眾人物,像是政治人物、影視紅星等名人,雖然他們也擁有肖像權,但我們要分成不同狀況來討論:

(一)、公眾人物的公開活動:

既然為公眾人物,他們必定會有許多公開行程,所以處於公開活動狀況下,公眾人物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未經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但著作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權。例如:A影星的公開活動相片,如果是合理使用(比如:新聞報導)通常不必獲得A女星同意,但要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所以,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同意,卻很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權。假設:A女影出席金馬獎電影頒獎典禮,如果A影星覺得某位記者拍攝她走星光紅毯的照片很不錯,A影星未經攝影者同意,便任意將記者拍攝的相片使用在其他用途,這樣A影星就可能侵害該名記者的著作權。

(二)、公眾人物的非公開活動:

 公眾人物對於自己的非公開活動相片,主張肖像權空間比較大,縱使著作權人可以利用自己所拍攝的照片,若未經該名公眾人物同意,任意利用自己所拍攝的該名公眾人物非公開活動相片,仍可能構成侵害該公眾人物的肖像權。

(三)、將公眾人物照片用於商業用途:

無論是否為公開活動,若是將公眾人物照片作不當利用,比方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公眾人物還是可以主張肖像權。例如,將該公眾人物與企業經營者於公開場合之禮貌性握手合照,作成產品廣告,宣稱對其商品之肯定甚至代言等,這些都會侵害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我們常常會在某些店家或產品上看到藝人明星的照片簽名等,但一般消費者難以分辨哪些產品商家是經過與藝人簽約而合法使用。所以常常會出現不法商家為宣傳推廣產品,而在未經藝人同意的情況下,非法使用藝人肖像的情形,這便侵犯藝人的肖像權,必須承擔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至於具體賠償內容,需透過對各方面條件分析來決定,在不同案件中,分析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與賠償責任。

三、總結:

如果粉絲們未經同意,擅自將偶像明星的照片、簽名等,印製在自己使用的用品上,例如T恤、書包、杯子等,甚至有人上網販售,這些行為會涉及侵害拍照片拍攝者及唱片公司、影業公司的著作權外,同時會侵犯影星個人的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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