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先付訂金才能看契約?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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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某A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某B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消費者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公平會委員會認定此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並顯失公平,因此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A建設公司新台幣70萬元罰鍰,B廣告公司新台幣3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當時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公平會)接獲民眾反映,民眾至高雄市苓雅區某建案的接待中心參觀時,銷售人員要求消費者必須先給付定金後,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去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的確發現銷售人員有向購屋消費者表示要先支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之事實,A建設公司及B公司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自身所擁有之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後,才願意提供契約書讓消費者攜回審閱,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之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實際上要求消費者需支付定金後才能審閱契約的狀況,在房地產買賣情況下頗為常見,消費者往往在業者以:「這間房屋很搶手喔!有想要買就先下定金再來談吧!」這類話術慫恿下,就在未審閱契約狀況下先付了定金,如果消費者在購屋時,遇到業者說要下定金才可審閱契約,這時候有甚麼應付的方法呢?

    首先,如果消費者在購屋時,遇到業者要求付定金後才能審閱契約時,消費者得主張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要求業者仍須提供契約書,無論該筆定金是否會在消費者事後不簽約時全數返還,業者皆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依同法第42條規定,得開罰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參考條文:公平交易法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其次,若消費者願意下定金以便取得契約審閱,那麼消費者就必須留意自己與業者間的約定。因為這時的定金,建商大多會透過預先的契約設計,將定金解釋為用來擔保契約未來成立,法律上又稱為立約定金,因此除非雙方有說好消費者不買時定金會全數退還,否則屆時消費者不買時,定金可能會拿不回來!所以如果消費者願意支付定金取得契約書審閱,一定要文字註記「未來不簽約時業者需全額退還定金」,如果說業者不同意,那麼請不要付定金,否則將來不買房屋時,定金很可能會拿不回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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