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排黑條款」通過 犯黑金槍毒等終身不得參選

黃 建壹
7,265 瀏覽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擷取自網路

立院「排黑條款」通過 犯黑金槍毒等終身不得參選 WOONEWS 哇新聞

立法院今經表決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時代力量、民進黨團皆提出修正動議,國民黨跟時力提案表決時皆遭到民進黨團封殺,最終依照民進黨團修正提案通過,犯洗防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

選罷法三讀擴大排黑 散播深偽影音介選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歷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多次討論,保留條文送院會協商,關鍵條文第26條難以達成共識,最終送院會表決,26日院會藍綠黨團皆發出甲級動員令,最後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通過民進黨團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立法院長游錫堃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5條之一、第48條之一,刪除第8條、第9條,及第132條條文,並將第4條、第6條、第7條16:23 、第12條、第14條、第19條、第26條、第120條,及第124條條文,修正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下午處理選罷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其中備受爭議的犯洗防法判決確定者、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經院會表決,贊成56人、反對30人、棄權3人。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洗錢等罪者,經有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此外,近來發生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受害淪為「豬仔」事件,民進黨團版本相較行政院版本,新增刑法第302條之1私行拘禁等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上述款項以外的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均不得登記參選。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