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銀行帳戶借別人會有刑責!~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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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小心,銀行帳戶借別人會有刑責!~立法院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WOONEWS 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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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遏止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進行犯罪行為,法務部於稍早前曾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以下同)112年4月13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同時函請立法院進行審議,而立法院則於112年5月19日三讀通過並修法完成,司法單位希望能夠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我們經常從媒體報導聽聞,某位單身女性透過網路認識一位「敘利亞軍醫」(有時是「阿富汗軍醫」,近期則有「烏克蘭軍醫」出現),這位單身女性雖然不曾與網戀對象見過面,但卻深陷愛河之中,該位「敘利亞軍醫」承諾將與網戀女性結婚,但要求女性提供銀行帳戶供其使用作為「人頭帳戶」,或是匯款營救這位「敘利亞軍醫」脫離戰地,最後網戀女性人財兩失,此類愛情詐騙手法屢見不鮮,因此而被騙、受害之女性眾多。

有鑑於詐騙犯罪猖獗,立法院於112年5月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主要著眼於現今犯罪集團分工細膩,並且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當檢調機關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時,因為此時尚未有犯罪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人頭帳戶中,因而出現檢調機關無「法」可罰的窘境,所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倘若無正當理由蒐集他人銀行帳戶,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以下同)3,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因為許多人無視政府機關宣導,隨便將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借給別人作為「人頭帳戶」,而犯罪集團持有這些人頭帳戶後,因為不必以自己的真實身分出現,於是犯罪集團便肆無忌憚的使用人頭帳戶進行詐騙行為,導致犯罪偵查產生斷點,同時讓被害人及執法機關追查犯罪集團成員困難重重。是以,為了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因此「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亦明訂:「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同時為了避免處罰過於嚴密,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法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另針對惡性較高的「出賣帳戶」情況,或一次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詐騙集團成員在從事詐騙行為時,歹徒不可能讓受害者把詐騙錢財直接匯入他們自己戶頭裡,所以詐騙集團成員為了拿到騙來的錢,便以各種方式取得許多不同人的金融機構帳戶,透過多重不相關的帳戶提供人,這樣警察追查犯人的時候,最終流向也只能找到這些「人頭帳戶」,「人頭帳戶」就是詐騙集團成員為自己構築的防火牆。

在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通過前,民眾將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借予他人,一旦將來被詐騙集團拿去利用,出借帳戶的民眾是否涉及刑事案件?

過往司法實務判決對此有不同見解:

有的法官認為出借帳戶的民眾會成立刑事詐欺罪的幫助犯。因為目前一般民眾要在銀行開戶是件簡單的事,既然開戶是一件簡單的事,那別人為什麼要向你借銀行帳戶呢?目的就是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交易過程當中,然而無論因為貪圖一時利益、或是遭人欺騙,這些借給他人使用的金融機構帳戶,最後幾乎都是拿來做為詐騙他人或洗錢等違法用途,以正常狀況來說,沒有人會把自己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使用,銀行帳戶如果被詐騙集團拿去作為詐欺使用,或許你真的不知道最後銀行帳戶會被拿去作不法用途,而且錢也不是你領走的,但是法官認為「正常人不會隨便把自己銀行帳戶借給不認識的人使用,你卻把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交給別人,這很容易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你明明想得到,卻還是把帳戶交給對方,代表你對於帳戶會被拿去當作騙人工具這件事,心裡覺得無所謂」,而擁有上面這種心態的人,法院會認定他們構成刑事上的詐欺幫助犯。

但也有法院認為出借帳戶並不一定是在幫助詐欺犯。針對交付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的這種行為,過往法院曾經一度均以「刑法」幫助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來處罰,但此舉引發部分學者與人權團體的批判。批評者主張,單純交付帳戶出去,未必是出於想幫助他人詐騙的意思,有些人是在網路上應徵工作或申辦貸款時受騙才交付帳戶,並非為了要幫助詐騙者行騙,將交付帳戶的行為一律視為幫助詐欺,將容易形成冤案。所以後來這些出借帳戶的人,如果刑事上可以證明自己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法官也不一定就會認定他們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然而正因為這樣,使得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出借帳戶給別人是否有罪莫衷一是,也讓很多有心人士成為漏網之魚。

在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後,無論是收集帳戶或出借帳戶,此都將涉及刑事責任,因為一旦交出銀行帳戶,此帳戶將淪為詐騙、賭博、地下匯兌之犯罪工具,其風險遽增且不可控,因此,從源頭禁止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就成為國家整體防詐戰略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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