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的配偶能否繼承遺產?

佘 彥興
發布 最後更新時間 7,357 瀏覽

佘彥興 撰文

五億高中生的配偶能否繼承遺產? WOONEWS 哇新聞

於民國(以下同)112年5月4日臺中市北屯區,一名賴姓18歲男高中生與26歲夏姓男子登記結婚,但登記後2小時,18歲賴姓高中生即墜樓身亡。因墜樓經過不明,且賴姓18歲高中生繼承了市值約新台幣(以下同)5億元的房地產,而賴生之配偶夏姓男子為地政士助理,與賴姓高中生在2小時之前結婚,但沒想到婚後2小時賴姓高中生便墜樓身亡,該起事件疑點重重,賴姓高中生母親懷疑此為謀財害命,但目前案件真相仍然撲朔迷離。

在討論本文法律問題之前,我們先依據賴家聲明、新聞報導以及法院判決等記錄,了解一下賴姓男高中生家族糾紛的背景事實。

家住台中的賴姓阿公與賴姓阿嬤原育有四位子女,次子領有中度智障手冊且疾病纏身,於是賴姓阿公便為次子物色一名大陸籍女子(即賴姓高中生母親)與其結婚。孰知93年2月間,賴家阿公竟與賴母翁媳通姦,同年12月間賴母生下賴姓高中生。而了解事件經過的賴家阿嬤不願家醜外揚,於是向賴母表示自己願意給她一筆錢,但要賴母從此離開賴家,但賴家指稱賴母獅子大開口,要求賴家阿嬤給她2千萬元,因此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於是賴姓阿嬤便控告丈夫(賴姓阿公)與媳婦(賴母)妨害家庭罪,經台中地方法院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依照通姦、相姦罪,判處公媳各3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而賴家阿公為了媳婦以及通姦所生之賴生,故而與家人決裂,雙方陷入分居狀態。

97年2月間,賴母的配偶(即賴生名義上的父親,賴姓阿公的次子)病故,賴姓阿公便「認領」賴生,自此從「爺孫」變成為「父子」。而賴姓阿公在兒子(賴生名義上的父親)病逝前,便陸續將兒子的財產移轉給「賴生」,同時賴姓阿公也將自己名下的5億元房地財產陸續「贈與」給賴生。然而因為擁有部分財產的賴家次子(賴母的配偶,賴生名義上的父親)死亡,再加上阿公又把財產「贈與」給賴生,故自97年開始,賴家阿公、阿嬤、賴母(媳婦),以及其他家族成員便不斷興訟互告,其中包括一連串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然而基於上述經過,也造成賴姓高中生年僅18歲,名下財產竟高達5億元(另有說法認為達12億元)。

賴姓阿公不幸於112年4月下旬過世,並於同年5月3日火化,預定5月4日進塔,賴姓男高中生因此拿到賴姓阿公(實際生父)贈與市值約5億元的房地產。112年5月4日當天早上7點多,夏姓代書的26歲兒子以「我教你如何處理房地產」為由,要求賴生攜帶身分證件離開家中,當天上午8點多,夏男便在超商、戶政所外面找人協助擔任結婚證人,幫2人簽下結婚同意書,隨後夏男便帶著賴生和同意書進入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後2小時賴生便墜樓身亡,而且是從夏家住家的10樓墜落。

於本則新聞事件中,賴姓高中生的「配偶」26歲夏姓男子是否能繼承其財產?

一、在賴姓高中生與夏姓男子婚姻關係成立狀況下: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之。因此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我國民法目前是承認同性婚姻的,因此賴姓高中生的另一半26歲夏姓男子應能繼承其遺產。但是民法第1145條也規定,如果繼承人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將會喪失繼承權,因此如果今天賴姓高中生真的是被他的另一半所殺,而且受到法院判決有刑罰的宣告,那夏姓男子就會喪失對賴姓高中生的繼承權。不過在受到刑事判決宣告之前,他都還是高中生的當然繼承人,可以繼承該筆五億的房產。

如果賴姓高中生與夏姓男子的婚姻關係成立,夏姓男子雖然有繼承權,但賴姓高中生的母親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她也是賴姓高中生的財產繼承人,因此也有分配遺產的權利,因為賴姓高中生並無其他繼承人,所以賴姓高中生的遺產將由其生母與夏姓男子兩人繼承,但因賴母為大陸籍人士,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賴母最多只能繼承200萬元,所以5億元扣除200萬元後的所有財產,都將由夏姓男子繼承。

不過據賴母的委任律師表示,賴母之前已自願註銷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所以不符合兩岸條例第2條第4款「大陸地區人民」的定義,故不適用同條例第67條「遺產限額200萬」的規定。

二、若賴姓高中生與夏姓男子婚姻關係不成立:

婚姻關係的成立,不論是異性婚姻或是同性婚姻,除了具備法律所規範的成立要件外,配偶雙方都要真正有成立婚姻關係的意思,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欠缺婚姻意思,即使有到戶政機關登記,也不能認為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婚姻。

據新聞報導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經過調查後,就殺人罪部分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夏姓配偶跟其代書父親均獲不起訴處分,但兩人假結婚被認定為「偽造文書」起訴。檢察官查出,從數位鑑識、通聯記錄跟行車紀錄器分析,兩人生前並無互動,也無感情基礎,甚至也無親密或是互動等照片、文字紀錄,無相關證據以證明兩人有感情的證據。檢察官也從死者的手機中發現,在事發當天死者曾上網路搜尋「同性結婚」的效益及相關問題,足證兩人感情世界是一片空白。此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兩位結婚證人也出面表示,其實他們根本不認識夏男、賴男兩人,單純是認同同性結婚,才願意充當證人,幫助夏男、賴男順利結婚。基於上述事證,檢方認定此為假結婚,夏男因偽造文書罪遭到起訴。

同時在民事方面,賴母也以檢察官筆錄為證據,並委託律師提出訴訟,主張賴姓高中生與夏男的婚姻關係無效,如果民事庭判決確認當時雙方結婚的時候並不具備「婚姻意思」,如果沒有婚姻意思,那婚姻關係就自始不成立,高中生的另一半夏姓男子自然也不能繼承高中生的5億房產。

如果夏姓男子不能繼承賴姓高中生的財產,此時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賴母將可獨得所有遺產。不過如果賴母還是大陸人士,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超過部分,如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那麼依照民法上的繼承順序,將可能由賴姓高中生名義上是「伯父、姑姑」,實際上是「兄弟姊妹」的賴姓阿公其他子女分配。不過,賴母目前無國籍,是否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仍有待釐清。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