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玩惡搞商標」是否會侵犯別人的商標權?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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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翻玩惡搞商標」是否會侵犯別人的商標權?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某位資深潮流人A先生,他將世界上許多知名服飾品牌的商標拿來做設計,並融入「翻玩」概念,同時將翻玩過後的商標作為自己產品的商標,以此推出一系列的衣飾商品,並將其放在台北市東區某翻玩潮牌旗艦店銷售,其中法國時尚名牌LV也被A先生翻轉惡搞,LV公司知悉後,認為A先生旗艦店販售商品中的「LV」字樣,涉嫌抄襲LV公司已經申請註冊的商標,故而對A先生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刑事告訴。雖然A先生強調他是以翻玩惡搞商標方式來創作,這些設計圖樣都有投入他的構思和想法,並非完全仿冒,因此沒有違法。但經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A先生創作的翻玩商標有引起消費者混淆的可能,而且翻玩商標行為又沒有經過LV公司同意,故而判斷A先生有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依法將其起訴。

是否「翻玩惡搞商標」都會侵犯到別人的商標權?

我們在網路上不時會看到,有賣家將著名品牌、商標做部分文字或圖案的修改,然後販售此類「惡搞翻玩品牌」的衣物服飾,但此種經營模式往往衍生許多法律糾紛。所謂「惡搞翻玩商標」是近幾年在設計產業中流行的方式,就是將一般民眾熟知的著名商標,以另類調侃、揶揄、諷刺、娛樂等效果方式進行戲謔仿作,例如:替著名的肯德基爺爺畫上小丑妝、為曼秀雷敦小護士換一套衣服,將麥當勞的金拱門商標扭曲反轉朝上……等,這些都是屬於「惡搞翻玩商標」的態樣。

對許多知名商標的權利人而言,商標是用來表徵其商品價值的標誌,一個著名商標,是權利人投入相當人力、金錢、時間去建立起來的,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使用及商標權保護,逐步建立其品牌價值,以及消費者對其商標品牌的信賴;而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藉由商標識別來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這也是保護消費者自身權益的一種方式,因為消費大眾無法辨識商品的品質高低良莠,只能經由對商標品牌的識別來決定購買何種商品與服務,因為以社會上消費大眾的觀點來說,一個知名品牌的產品,理論上應該是比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品牌產品更可靠些,購買知名品牌「原則上」比較能夠避免消費者去「踩雷」,這也是政府機關要維護商標權的用意。但假如商標遭人惡搞,就好像人的名字被惡整一樣,這對商標權人的權利很可能會造成侵害,所以商標權人(特別是著名商標權人)大都不喜歡自己的商標被他人Kuso。相反的,如果站在翻玩品牌創作者的角度來看,「品牌翻玩」是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的展現,那有什麼理由去限制創作者的表意自由權呢?也因為如此,倘若雙方的權利都需要保護,在這種狀況下,法律該如何去畫出那一條分界線?

依照「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故而從上述商標法第95條的規定來看,「惡搞翻玩商標」是否會被法律允許,其判斷標準就在於經過戲謔惡搞翻玩後的商標,是否會讓消費者與原來的商標產生混淆誤認。

從司法實務見解而言,惡搞翻玩商標如果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可能,或者誤認兩個商標使用人之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等,就會導致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此時翻玩商標行為人就有可能因此觸犯商標法相關規定。所以,當翻玩商標的創作出現市面上,有使消費者辨識不出此翻玩商標到底是不是原來自己認識的廠商,甚至誤以為翻玩商標與原商標來自同一個品牌或是有合作關係,此時便會有觸犯商標法的可能。

相反的,如果翻玩商標並不會讓消費者與原商標發生混淆,同時翻玩商標具備詼諧、諷刺、批判等娛樂性,且同時傳達與原本商標對比矛盾的訊息,此種翻玩商標因為有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的展現,故而有保護必要性,這樣就不會違反商標法。若是經過翻玩創作的商標已和原本的商標有明顯對比的訊息,消費者一眼便知它是翻玩作品而非本尊,不會有混淆誤認的情況,且其翻玩後還具有諷刺、詼諧等娛樂性質,沒有不當利用著名商標、並導致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此時的翻玩商標便符合戲謔仿作的保護條件。

本文中A先生如果欲全身而退,其必須主張LV商標與他翻玩後的商標不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同時他經過翻玩創作後的商標,已經和LV的商標有明顯對比的訊息,消費者一眼便知他是在翻玩商標,假使上述論點能夠說服法官,A先生就有獲得無罪判決的機會。

翻玩商標是否會觸法,確實存在許多判斷要件,但不可否認的是,翻玩商標如果可以讓一般民眾知悉創作者的創作想法,以及創作者想表達的概念,甚至翻玩後的商標已脫離原本商標之既有框架,此種翻玩行為才值得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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