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羈押?什麼是交保?「他字案」、「偵字案」如何分別?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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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什麼是羈押?什麼是交保?「他字案」、「偵字案」如何分別?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由本刊記者張欽提供

據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16日新聞報導,台灣民眾黨籍立委、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捲入詐領助理費官司,12月16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高虹安、辦公室主任、助理……等相關人士到北檢訊問,經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為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刑法偽造文書等罪,檢察官將全案由「他」字案轉為「偵」字案,同時檢察官諭令高虹安以新台幣(以下同)60萬元交保候傳。

我們常在看新聞報導時,聽到「他字案」、「偵字案」、「羈押」、「交保」這些名詞,這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思呢?

  • 什麼是「偵字案」、「他字案」?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當檢察官接獲民眾或其他政府機關檢舉,發現可能有特定人士從事犯罪行為,此時地檢署檢察官就必須分案調查。如果檢察官在調查案件的前階段中,只知道發生犯罪事件,但還不能鎖定嫌犯是誰,對於被告的姓名、年籍、身分資料、是否構成犯罪等情形都還不明確,此時檢察官便會先將案件分為「他字案」,然後繼續從事證據調查,同時將跟案情有關的人士加以傳喚以釐清案情。然而當檢察官已經鎖定特定嫌犯、案件逐漸整理出頭緒時,檢察官便會將案件由他字案改分為「偵字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在被告年籍資料及犯罪事實都相當確定情形下,檢察官就會將案件改為「偵字案」處理,一般來說,如果案件被分為「偵字案」,表示案件進程已經進入末段,最後檢察官可能會將罪證不足的被告給予不起訴處分,或是把已掌握犯罪證據的被告起訴,移交刑事庭法官進行審判。

司法實務上區分「他字案」與「偵字案」的依據,是遵照「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而「他字案」之所以存在,目的是要將許多濫訴案件加以過濾。

  • 什麼是「羈押」?

「羈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合法傳喚、拘提到案、並逮捕後,法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足夠事實認為被告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可能性時,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確保刑事訴訟及刑罰執行,法院得裁定將被告收容至特定處所,「羈押」是一種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刑事處分。

關於羈押被告這種刑事處分,無論是偵查中或審判中,只要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都可以進行。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傳喚被告並訊問後,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等可能性時,檢察官可以向管轄法院的法官聲請羈押被告(又稱為聲押),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後,法院應即開庭裁定是否准許羈押被告,若准許羈押被告,被告就會被移置管轄區域內的看守所進行收押,以大台北地區為例,就是移置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台北看守所。在審判程序中,如果法官訊問被告後,同樣認為被告有滅證、串供、逃亡等可能時,法官得隨時裁定將被告羈押。若法院裁定羈押期間被告不得與親人接見與通信,此稱為「收押禁見」,於收押禁見狀況下,僅辯護律師可申請與被告會面。

  • 什麼是交保?

交保又稱為具保,是一種替代羈押的手段,當法官認為被告沒有沒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性,沒有使用羈押手段限制其人身必要時,就可以命其具保,也就是讓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作為代替羈押的手段。以新聞中高虹安委員(或是準新竹市長)為例,台北地院便裁定以60萬元交保,也就是說法官認為高虹安委員目前沒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性,所以讓她以繳交保證金的方式代替羈押。

不過允許交保並不等於無罪釋放,交保只是讓被告暫時不必被羈押,但被告仍需要履行各種偵查及審判中的義務,也要隨時接受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如果被告後續經傳喚後卻不到庭,法院仍然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同時繳納的保證金也會被沒收。至於有罪或無罪,則需要經由刑事庭法院法官做最後判決。

被告交保時繳納的保證金甚麼時候可以拿回來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法官撤銷羈押、或是案件受判決確定(包括有罪及無罪判決),或是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此時司法機關就應該將保釋金退還給被告。所以日後高虹安委員只要沒有潛逃出境的情況,將來經過法院判決,無論有罪或無罪,保證金都必須要退還給高虹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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