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銀行帳戶給別人使用就是犯罪嗎?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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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提供銀行帳戶給別人使用就是犯罪嗎?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 免費圖庫

據新聞報導所述,苗栗有位年約53歲的范姓女子,在Facebook上遇到一名自稱軍醫的外國男子,范女被該男子英俊外表帥矇眼,互相用中英文夾雜交談多日,該「軍醫」日日噓寒問暖,漸漸突破許女心防,「軍醫」便跟范女說希望兩人以結婚為前提交友,范女此時已泥足深陷,愛情沖昏腦袋,該「軍醫」開始撒網,說要跟范女結婚,「軍醫」聲稱自己身陷敘利亞,需要金錢賄賂相關行政官員方能脫困,所以請范女幫忙籌措款項以供行賄,「軍醫」並提供多個銀行帳戶,要范女將款項匯入銀行帳戶內,范女「救夫」心切,於是便陸續匯款新台幣六百多萬元至「軍醫」指定帳戶內,沒想到嗣後「軍醫」突然失聯,范女便向警局報案,但此時「軍醫」已經不知去向,范女只得向當初匯款的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款項。

那麼問題來了,這些提供銀行帳戶給別人使用的人是否構成犯罪?

目前一般民眾要在銀行開戶是件簡單的事,既然開戶是一件簡單的事,那別人為什麼要向你借銀行帳戶呢?通常會向別人借用銀行帳戶,目的就是不想讓自己的名字出現在交易過程當中,然而無論因為貪圖一時利益、或是遭人欺騙,這些借給他人使用的金融機構帳戶,最後幾乎都是拿來做為詐騙他人或洗錢等違法用途,以正常狀況來說,沒有人會把自己銀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使用,銀行帳戶如果被詐騙集團拿去作為詐欺使用,或許你真的不知道最後銀行帳戶會被拿去作不法用途,而且錢也不是你領走的,但是以目前法院實務見解來說,法院多半會認為「正常人不會隨便把自己銀行帳戶借給不認識的人使用,你卻把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交給別人,這很容易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你明明想得到,卻還是把帳戶交給對方,代表你對於帳戶會被拿去當作騙人工具這件事,心裡覺得無所謂,而擁有上面這種心態的人,法院會認定他們構成刑事上的詐欺幫助犯,就算刑事上可以證明自己沒有幫助詐欺的意思而免責,但民事上往往也會因為被認定有過失責任,仍然要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人頭帳戶必須賠償被害人受到詐騙的金錢。

基本上,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構成下列幾種犯罪:

一、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所以將自己的帳戶借給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二、如果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會被認定為詐欺罪共同正犯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同時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犯罪行為分擔的情況時,出借帳戶的人可能會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一分子,這樣就會成立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三、長期將帳戶交給犯罪集團使用,會違反洗錢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通常人頭帳戶都是拿來做一次性詐騙匯款使用,詐騙集團成員領完錢後就不會再重複使用這些人頭帳戶,與傳統認定的洗錢犯罪型態並不完全一樣,但若是長期將帳戶交由犯罪集團使用,那就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

在筆者過去處理過的實際案例中,就被害人而言,錢既然已經匯入這些人頭帳戶內,並且被詐騙集團成員領走,這些騙徒早已遠走高飛,被害人很難去向這類犯罪者究責,於是有些被害人便轉而向人頭帳戶請求損害賠償,要他們還錢,說實在話,這類人頭帳戶有些也確實是被害人,人頭帳戶們許多都是五十多歲的熟女,她們有些人也是在網路上認識所謂「外國軍醫」而陷入熱戀,當「軍醫」向網戀情侶商借銀行帳戶使用時,網戀情人通常都不會拒絕,所以此時「軍醫」就順利取得人頭的銀行帳戶,並用這個帳戶再去欺騙其他的網戀情人,在司法實務上,法官遇到上述這些狀況,雖然刑事部分不一定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但因為你把自己的銀行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同時你又沒有去留意別人使用你帳戶的狀況,所以這些人頭帳戶仍然要負民事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關於上述狀況,警政單位也呼籲民眾,在從事網路交友時,務必謹記「外國情郎、見面再談、匯錢免談」三大原則,以免受騙上當,自己還要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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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評論

白白/編輯中心 2022-11-01 - 11:03

詐騙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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