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恐怖情人有新招~~教你如何申請保護令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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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搞定恐怖情人有新招~~教你如何申請保護令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甲男跟乙女原本是一對情侶,但乙女覺得甲男不適合她,於是提出分手的要求,但甲男不甘願多年感情付之一炬,多次嘗試挽回女友未果後,竟至乙女住家及工作地點,對乙女咆哮辱罵,使乙女深感恐懼,乙女這時該怎麼辦呢?

    情侶當中如有一方提出分手請求,但對方卻不願意,甚至進而出言恐嚇或糾纏不清,面對這樣的狀況,能否透過法律來保護自己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新增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害人若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而家暴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也就是說,只要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就算從未同居,只要當過情人,即使已經分手,被害的一方仍可聲請保護令,家暴法並不僅限於家庭成員才可以適用。

    過去家暴法確實僅限於家庭成員才能適用,但民國10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外界關注的「恐怖情人」正式納入其中,經過此次修法,一般的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就算沒有同居關係,只要遭遇另一半的身體或精神暴力,都能夠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先前立委高嘉瑜遭男友林秉樞毆打一事,雖然高嘉瑜與林秉樞並未結婚,目前只是男女朋友關係,但高嘉瑜仍可透過家暴法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甚麼是保護令呢?保護令就是由法院核發,用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一、「通常保護令」必須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而法院受理聲請後會有審理程序,也就是法官會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核發的程序會比較冗長,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會比較久,期限最長為二年,二年期滿後法院會視狀況決定是否需要再予以延長。

二、「暫時保護令」就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的這段期間裡,用來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法院命令,因為屬於過渡性質,所以它的有效期限較短,以法院甚麼時候發給「通常保護令」而定,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後,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三、「緊急保護令」顧名思義,就是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性、立即性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之緊急命令,緊急保護令會在法院受理後4個小時內核發,但以有急迫情狀發生為必要。緊急保護令也屬於一種暫時性的過渡措施,接下來法院也會改發通常保護令,所以緊急保護令的有效期限也不會太久,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後,緊急保護令就會失效。

    保護令在立法設計上,有許多款項可供被害人選擇自己需要的措施,例如:禁止加害人用通話或通信方式與被害人聯絡、禁止加害人靠近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命加害人立即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等。於本案中,乙女可選擇「禁止甲男對自己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禁止甲男對自己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甲男遠離自己的住居所及工作場所」等方式來保護自己。

    那麼本案中的受害人乙女該如何聲請保護令呢?

    聲請保護令的要件前提,必須是有人遭受家庭暴力及有繼續受暴之危險。通常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有對他方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情侶之間也有適用。由此可知,雖然甲男沒有用暴力傷害乙女,但是乙女受到甲男言語上的侮辱及威脅,甚至到乙女工作場合騷擾,已構成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然而凡事進法院後一切都強調證據,乙女必須提出甲男對其辱罵的錄音、錄影檔案,或是甲男至乙女工作場所鬧事時在場的人證,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才會核發保護令,否則聲請保護令的請求也可能被駁回。

    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較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向警局報案,同時請警方協助聲請保護令,警察機關會協助被害人辦理聲請手續,接下來被害人就只需要準備相關物證、人證,並等待法院的開庭通知即可。如果被害人受侵害的狀況較不急迫,被害人也可自己向住家所屬法院提出聲請核發保護令,但法院通常會要求被害人以書面方式提出保護令之聲請,所以被害人必須自己撰寫書狀,或委託律師代為協助辦理。

    若本案中乙女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但甲男卻屢屢違反保護令規定時,依照家暴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甲男將以涉犯「違反保護令罪」論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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