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後馬上去提款,竟然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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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過世後馬上去提款,竟然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免費圖庫

    據新聞報導所稱,一名女子在父親過世後隔日,便拿著父親的印章及存摺,把他在銀行帳戶內的餘款領出,作為父親置辦喪禮之用,但卻引起弟弟不滿,認為姐姐無權私自動用父親的存款,因此對姐姐提告偽造文書罪。最後,該名女子竟被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雖說刑度不重,但也成立犯罪了。或許有讀者看到這則報導後會大吃一驚,天呀!父親過世後將他的銀行存款領出來辦後事,這樣竟然也會有刑事責任?

    家中長輩往生後,一旦親屬向戶政機關通報長輩往生後,戶政機關會通過電腦連線,將家中長輩往生的除戶資料(就是證明死者被移除戶籍的資料)通知與其相關的各個機關單位,當然也包括如銀行、農會……等金融機構,如果銀行知道長輩已經過世,這時如果有單獨某位子女想去銀行領款,是會被銀行拒絕的。因為依照現行民法繼承篇規定,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有關於遺產的法律行為,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所以除非全體繼承人一起前來領款,或者全體繼承人授權其中某位繼承人前來領款,否則銀行是會拒絕讓單一繼承人來提領款項,筆者也在此提醒讀者們,千萬不要隨意提領過世親人的帳戶,如果親族間感情融洽還好,倘若親族彼此間已經感情不睦,此舉將會讓自己惹上官司。

    前面提到,一旦向戶政機關通報長輩往生後,戶政機關會透過電腦連線,將家中長輩除戶資料通知相關單位,而當銀行知悉長輩已經過世後,如果有單獨某位子女想去銀行領款,將會被銀行拒絕,所以有些親屬為了免除麻煩,會在向戶政機關通報除戶之前,先拿往生者的印章、存摺或提款卡,將其生前存款從帳戶裡領出。有的人把錢領出目的是辦理喪葬事宜,有的人則是擔心被國稅局課稅而先行領出,也有的人是為了搶先一步爭取遺產……等。然而儘管原因千百種,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理由,先去領取過世長輩的存款,都可能有法律問題喔!以下分別就若干較具爭議的狀況,向讀者提醒並加以說明:

狀況一:長輩生前未授權特定子女處理後事

    如果長輩生前便將其銀行存摺、印章、身分證……等交給某一特定子女保管,長輩在世時日常生活也由該位子女代為處理事情,但沒有委託該名子女負責處理自己的身後事,假使有一天長輩過世了,該名子女可能認為過去都是自己在打理長輩生活起居,所以就順理成章,自己去將銀行存款領出,款項用來支付喪葬費用,由於並未得到長輩生前授權,子女持往生者的印章在取款單上蓋章,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

    或許有人會問,那是過世親人的錢,生前也都是我們去領出來給長輩使用,都是用他自己的錢,現在只是領出來用來辦理喪葬事宜,應該沒那麼嚴重吧?這是因為從法律上來看,只有本人或是經過本人授權的人,才能夠動用本人銀行帳戶裡的錢,所以死者過世後,死者很顯然已經不可能再授權給其他人(不要跟我說死者有託夢授權,就算有,你也很難在法庭上證明有這件事),雖然長輩生前曾經授權,但此授權也會因為長輩死亡而消滅,任何人若不是主張擁有繼承權,就不能再對死者帳戶做任何提領動作,因為死者已經無法自行使用或授權他人以印章、存摺去提款,所以如果拿著死者的印章、存摺到銀行蓋章、取款,這樣的行為已是盜蓋死者印章,在刑法上就屬於盜用印章之偽造文書罪。而且如果在長輩過世後領取他的存款,縱然是為了用來支付長輩的喪葬費用,但死者所遺留的財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意領取、使用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授權,在刑法上也可能會構成侵占罪。

    因此,在沒有獲得長輩生前授權的情形下,建議讀者們千萬不要擅自去領取存款,前面說過,如果親族間相處融洽或許不會有事,但假使親族間相處不睦,此舉會有被其他繼承人追究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侵佔罪等刑責的風險,不可不慎!

狀況二:長輩生前有授權特定子女處理治喪事宜

    倘若長輩生前有授權某一位子女處理身後事,該子女也確實遵照長輩生前意願,將存款領出置辦喪禮。在這種情形中,子女看似沒有甚麼法律上的問題,但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長輩生前授權的效力於往生時就會消滅,因此,被委託的子女仍然無權自行取款,否則仍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不過,近年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在判決理由中說明,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父母隨著年老體衰,逐漸難以或無法自理生活,委由陪伴照料之子女代為管理財務及交代後事如何處理,甚為常見。而人的死後事務處理,除遺產外,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等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此種授權性質特殊,即使其過世後也不會消滅,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讓所有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因此生前受長輩託付之子女,持其印章及存摺取款,並不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

    不過雖然最高法院刑事庭在110年間曾經做出上述判決,但由於不同案件的背景事實不同,且各地方法院之間見解也常有差異,所以一般人在處理類似狀況的時候,最安全的方式,就是長輩生前預立遺囑交代遺產處理方式,或是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而無論是預立遺囑或全體繼承人預先同意,最好是白紙黑色寫下,或是錄影存證,如果都沒有,至少要有相關證人能夠證明,這樣才不會有後續的法律責任。倘若長輩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建議還是要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後,再去提領金錢支付喪葬費用,且不可提領超過一般治喪行情的費用,以免被法院認定為高額取款,侵害其他繼承人之權益,而有觸犯侵占罪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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