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颱風「尼莎」與東北季風共伴效應影響,大台北地區因而降起暴雨,其中台北市士林區百齡橋下的停車場更變成「大型泡水場」,不少車主看了都相當崩潰。不過,在一片謾罵聲中,也有網友貼出相關新聞、簡訊等,透露北市府早已提前通知「早上8、9點就通知水門只出不進,還有開放紅黃線停車,不移車崩潰也是自找的。」、「停河堤本來就要看公告……這不看好公告要怪誰?」、「停在河邊,本來就應該要自己有警覺心,而且政府也發移車通知,等著人家幫你移車嗎?」,就本次事件而言,將汽車停在百齡橋下公有停車場的民眾,現在車子泡水需要修理了,能否向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呢?
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人民如果因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或因為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造成損害時,都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人民要請求國家賠償,有幾件事情必須注意:
一、必須先提出書面請求:
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所以人民請求權國家賠償時,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不得直接向法院對公務員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二、請求時效為兩年: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如果人民要向政府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應自知悉損害發生時起二年內為之,否則就會逾越請求時效。
如果人民依照國家賠償法向政府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後,政府機關可能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回應:
一、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如果協議成立,也就是政府機關認為人民的請求有理由時,人民與政府機關對於如何賠償與賠償金額達成合意時,應由雙方作成協議書,將來政府機關要是沒有依照協議書履行時,人民可以持該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對政府機關強制執行。
二、政府機關超過30日都不進行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時,人民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從人民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書面當日起算超過30日,倘若行政機關都不與人民協議,或者政府機關認為自己沒有賠償責任並拒絕賠償時,人民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政府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本件新聞中,民眾能否向台北市政府(以下稱北市府)主張國賠,要看北市府就通知百齡橋下停車場的車輛疏散乙事有無故意或過失而定,本事件截至目前為止,尚無法認定北市府是故意不通知車主疏散,所以我們只能從北市府有無過失去討論能否成立國賠。有網友表示,自己是早上9時許收到簡訊,上頭寫著「本市疏散門於10月16日8時實施只出不進管制,開放全市8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停車,全市路邊停車格停止收費;另預報淡水河中午將達警戒水位,請沿線堤外停車場車輛提早駛離。(台北市交通局)」;下午近4時的簡訊寫道:「目前基隆河水位迅速上漲,水利處已即刻啟動基隆河沿線疏散門關閉,請停留車輛人員儘速離開河川區域。(台北市交通局)」、「本市將於10月16日16時開始關閉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沿線疏散門,請車主盡速將車輛駛離河川區,以免遭受裁罰。(台北市交通局)」。從上述北市府的簡訊紀錄,近日有某律師於媒體撰文指出,如果車主要提起國賠,可以從下列方向去主張:
- 雖然北市府當日早上9時許就發出簡訊,上頭寫著「預報淡水河中午將達警戒水位,請沿線堤外停車場車輛提早駛離」,但是百齡橋位於「基隆河」,不是「淡水河」,早上的簡訊通知都只提到「淡水河」,並不是「基隆河」,所以北市府並未盡到通知責任,此為北市府的過失。
- 「基隆河」水門要關閉的通知,是到下午3:55分才有,而當時百齡橋下公有停車場已經開始淹水了,所以北市府未盡到通知責任,顯然有所疏失。
然而該位律師也表示,如果北市府可以拿出更早通知民眾「基隆河水門關閉」、「基隆河水位上漲」的簡訊,那麼北市府就可以證明自己沒有疏失,國賠也就不會成立。但該名律師也強調,就算北市府真的有未盡通知義務的疏失,民眾自己把車停在河邊停車場,颱風來襲時引發大雨,河濱停車場淹大水的可能性極高,民眾應該也要有所警覺,車主未將車輛儘速駛離河濱停車場,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的過失責任。
筆者認為,北市府水利處在當天上午8時已執行全市疏散門管制措施,並請停放於河川區內的車輛應趕緊駛離移至堤內,北市府交通局也表示,當天上午8時起已開放路邊紅黃線停車,即便簡訊通知都只提到「淡水河將達警戒水位」,並不是「基隆河將達警戒水位」,而百齡橋位於基隆河並非淡水河,雖然通報上有誤差,但其實基隆河就在淡水河旁邊,從地圖上看近在咫尺,且北市府也通知「停放於河川區內的車輛應駛離移至堤內」,民眾能否以此認定北市府有過失仍有討論空間,若真有民眾提起國賠,此將會是國賠能否成立的辯論攻防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