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老大怒嗆勞工局人員,是否涉犯刑法妨害公務罪?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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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老大怒嗆勞工局人員,是否涉犯刑法妨害公務罪? WOONEWS 哇新聞

    網紅「廖老大」(本名廖志賢)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宣布要永遠退出直播圈,沒想到但沒想到同年9月26日又無預警復出直播,把他與勞工局輔導員爭執的過程曝光,還在鏡頭前大罵勞工局輔導員「耍官威」,廖老大閃電復出引發熱議,另一位網紅館長陳之漢也發文狠酸廖老大「復出了!」

    先前廖老大旗下琦玉集團的一名懷孕員工,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投訴遭到公司調職降薪,引發歧視孕婦爭議,勞動部因此將琦玉集團列管,認定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的企業體,勞工局也為此派遣輔導員前往瞭解情況,但廖老大非常不爽,當場怒嗆勞工局輔導員:「你們動輒就罰我20萬,我有錯嗎?我下個員工懷孕該怎麼辦?你官威這麼大阿。」,廖老大拍桌幹譙,甚至嗆聲:「叫勞工局長自己來啦!」,也因而驚動警方派員前往現場處裡。

    網紅「廖老大」廖志賢先前撂話要將懷孕女員工調職、減薪,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檢查員前往輔導反被拍桌開嗆「叫局長來」,並全程直播,且一度驚動警方到場;勞工局長張大春回應,廖某被懷孕女員工檢舉,後來和解,但該企業去年因加班超時違法被開罰新台幣2萬元,同時被勞動部列管輔導,勞工局派員輔導卻反被開嗆,張大春表示不排除親自帶隊前往廖老大的公司進行輔導,張大春重申,公司應依法照顧員工,尤其是女性懷孕員工,企業主不能主動要求員工留職停薪,如果懷孕就資遣或停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基法,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到150萬元。張大春也表示廖老大怒嗆勞工局人員的行徑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勞工局將會審慎依法處置。

    所謂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阻礙國家公務人員行使職務。而刑法妨害公務罪規定在第135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規定,必須要以行為人在公務員「行使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才會成立,兩個要件都必須符合,但不必達到公務員無法繼續執行公務的程度。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邊的「行使職務」必須符合幾個要件:

一、必須是「職權範圍內」的公務行為,例如消防人員執行警察職務就不行。

二、必須是「有權執行職務的轄區」,例如台北市的警察到高雄市行使職務,可能也不是在執行職務轄區內。

三、只要形式上有合法依據就行,例如警察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行搜索,只要形式上有持搜索票搜索即可,至於核發搜索票的過程是否有瑕疵則不予討論。

    在過去實務上,比較常見的妨害公務情況是出現在警察執行公務時,因為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通常會採取一些強制作為,例如:盤檢查證身分、攔停交通工具、逮捕、拘提、搜索等,這些行動必然會使民眾權利受到限制。此時,因員警與民眾處於對立狀態,若民眾不能理解或認同員警係依法執行公務,很容易就會激化雙方情緒,使單純的依法執行公務演變成妨害公務案件,輕則言語辱罵三字經,重則施以暴力行為,導致民眾或員警受傷,甚至發生死亡結果,但刑法妨害公務罪並不僅適用於警察,一般公務人員也都是刑法妨害公務罪的保護客體。

    依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意旨,妨害公務罪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例如行為人被帶至警察分局辦公室處理時,大聲咆哮,高喊「警察有什麼了不起」,並搗毀辦公室之玻璃、坐椅等事實,雖未直接施加暴力於公務員,仍該當於刑法妨害公務罪。所以廖老大對勞工局人員大肆咆哮,若真的讓勞工局公務員受到驚恐,或是感覺身心受辱,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

    若廖老大覺得自己滿腹委屈,也質疑勞工局人員執行公務是否合法時,他應該怎麼做才對呢?廖老大對於勞工局人員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有質疑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並表示異議,廖老大亦得請求勞工局人員將異議理由做成書面收執,以便日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時有書面可作為依據。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果廖老大認為勞工局的處分有違法或不當,可提起訴願;另外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可以針對行政違失、或維護自身權益而向主管機關陳情;亦或依循勞動事件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解決勞資糾紛;另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權利救濟也是一種方式。總之,民眾切勿因不認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合法性,逕自以強暴脅迫或辱罵方式妨害公務執行,不僅於事無補,也可能使自己遭致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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