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小心踩雷!論新聞報導與誹謗罪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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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哇新聞法務中心

記者小心踩雷!論新聞報導與誹謗罪 WOONEWS 哇新聞

     近期有新聞報導,因台北市長選舉鏖戰方酣,而媒體人周玉蔻為力挺民進黨籍候選人陳時中,遂利用傳媒狂打國民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身世,更爆料蔣萬安父親蔣孝嚴當年「晶華酒店緋聞」的女主角,其實就是前中國小姐張淑娟。對此張淑娟發出聲明表示,相關不實指控毁人名節,也破壞了她多年平靜的生活,張淑娟已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上午親赴台北地檢署對媒體人周玉蔻提告,前中國小姐張淑娟從接受記者訪問到辦理完提告程序,一路爆哭,她除了嚴正否認前立委蔣孝嚴「滾床單」,更大罵周玉蔻利用媒體霸凌弱勢,張淑娟也表示絕對會告到底,追究周玉蔻的民刑事責任。

     其實從媒體誕生以來,新聞自由與個人名譽之間,一直是處於糾纏拉鋸、剪不斷理還亂的狀態,尤其在所謂的民主國家,通常人民或媒體都擁有很高的言論自由,而台灣也是一個自由民主社會,各種新聞媒體蓬勃發展,但媒體激烈競爭下,不免也導致一些亂象發生,因此媒體從業人員如有不慎,是很容易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所謂的「誹謗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10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然而對於法院審判實務來說,對於是否涉犯誹謗罪,一般民眾跟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判斷標準並不一樣,因為新聞媒體在整個社會中,扮演著監督政治、社會活動的監督者角色,在資訊快速的現代生活中,倘若要求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的訊息完全真實,可能付出過高之成本,新聞記者也會害怕因為自己所發表的報導而遭人提告,這樣必將妨礙言論自由的發展,所以司法實務對於新聞媒體發表之報導或評論涉及誹謗時,必須賦予某種程度之特殊保障,不能單以嗣後證實其新聞真實與否來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文稱:「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也就是說,不是說報導有誤,就一定認為成立誹謗罪,必須以該報導者是否有刑事誹謗「故意」來認定其犯罪成立與否,如果新聞媒體已經有相當程度查證報導內容,也沒有積極證據認為媒體有故意扭曲所得之事實,那麼就算嗣後發現新聞媒體報導與事實有出入,也不能直接認為新聞媒體有傳述不實內容之惡意,就認定新聞記者構成誹謗罪。

     周玉蔻日前在電視節目中指稱,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父親蔣孝嚴於民國89年間的「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是前中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另一媒體人蔡玉真也有相關言論。張淑娟111年9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到台北地檢署對周玉蔻提告時,周玉蔻突然到達現場,周玉蔻指出,有晶華酒店人士告訴她與蔡玉真,當年一名有中國小姐名銜的小姐委託代訂房間,她花了好幾年的時間查證,但很抱歉用各種不同方式都沒有找到張淑娟,周玉蔻表示,她希望跟張淑娟說明,她當時只是比對提供訊息的人士,如果造成傷害,張淑娟覺得個人名節、清白受到不明之冤,她願意公開向張淑娟及社會大眾道歉,但張淑娟認為光是道歉沒辦法填補其傷害,張淑娟仍執意提告。

     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將來周玉蔻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還是要回到前面所提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從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建構的審查標準去檢驗周玉蔻是否能夠免責。而對所有新聞從業人員來說,如果自己發布的新聞稿嗣後發現與事實不符,那麼當初記者在進行新聞報導時對消息來源有沒有查證?有沒有確信新聞報導真實的合理證據?記者在新聞報導中有沒有妨礙他人名譽的惡意?這些都是審查有無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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