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編輯部
圖片:宣昶有。
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的兒子宣昶有,與前妻王敏2013年爆發婚變,2019年經最高法院判准離婚,還要支付王敏上千萬元確定,但王敏發現宣昶有擅將已贈給兒子的股票賣掉,提告要求支付其中1000萬兒子教育費,法院去年判王敏勝訴確定,但王敏至今只執行到宣昶有20多萬元存款,連他持有「宣捷製藥」的20萬股股份也已移轉。王敏質疑有脫產之嫌,於是提起確認股東權利存在訴訟,宣昶有雖辯已將宣捷股份移轉,償還表姊400萬元,但高院仍維持一審王敏勝訴判決,認定宣昶有仍持有宣捷製藥股權,可上訴。
投入生技產業的宣昶有創辦「宣捷生技公司」,以發展幹細胞技術為主要業務,王敏則是長豐公司董事長王公展的次女,兩人2005年結婚,育有2子,2013年間發生婚變,2019年最高法院判准2人離婚確定,後續雙方又針對剩餘財產分配再打官司,高院2020年底判宣昶有要支付王敏1112萬9765元。
至於這起確認股份存在訴訟案的起源,是因宣昶有於2010年間,將名下群創、友訊、聯發科、矽品等12檔股票贈與給當時2歲多的長子,但2013年婚變後,宣男就把其中2檔股票歸為己有,其餘10檔賣掉後,將錢借給他人,王敏確定離婚後,認為宣昶有賣股剝奪長子財產,因而提訴訟追討,其中一案是新竹地院去年判宣昶有要賠償兒子1千萬元確定的案件。
王敏在確認股東權利存在案審理時,主張宣昶有在確定離婚後移轉20萬股「宣捷生技公司」股票的行為無效,但宣昶有辯稱,公司成立時,他曾於2018年向表姊借款400萬元購買宣捷股票,後來因收入有限,遲遲無法返還表姊,2020年12月就以代物清償方式,將股票當成清償借款還給表姊,他目前並未持有宣捷製藥股份。。
同案被告宣捷製藥則辯稱,《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期間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但董事移轉持股僅有形式上申報及公告義務,並非《公司法》的「應登記事項」,既使宣捷製藥未申報、公告宣昶有持有的股份已移轉,在法律上,他的股份確已有效移轉。
新竹地院一審認為,本案審理時,宣昶有登記持有的宣捷製藥股份仍為20萬股,且宣捷製藥未申請變更登記宣男持有的股份,《公司法》也規定,公司股權移轉採「登記對抗主義」,若未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就不能以此對抗王敏主張的股東權利存在,因此判決股權仍在宣昶有手中,全案上訴後,高院維持一審見解,判宣昶有持有宣捷製藥20萬股股份,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