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雞排妹」洩漏陳沂手機號碼事件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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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淺談「雞排妹」洩漏陳沂手機號碼事件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擷取自Facebook網頁

本名鄭采勻的「雞排妹」(原名鄭家純、後改名為鄭采勻,以下稱雞排妹)在民國(以下同)110年5月9日,和網紅陳沂在直播節目中爭吵,事後雞排妹在Facebook粉絲專頁以「色號」方式洩漏陳沂的手機號碼全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1日作出判決,法官認為雞排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此依法判決雞排妹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於台北地院判決中,法官是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對雞排妹判刑,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手機號碼可以用來識別特定人,它屬於一種個人資料,於Facebook公開某人的電話號碼,就有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的問題。此時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此便有刑事責任,所以被一審法官判決有罪。

陳沂與雞排妹兩人於110年5月9日凌晨開直播互嗆,時間長達2小時,雞排妹不甘心被陳沂在直播中唸出私人手機門號全碼,表示也要公布陳沂門號反擊,但僅唸出前4碼,陳沂就尖叫打斷,事後雞排妹則在Facebook粉專發了兩篇文章,第1篇公布陳沂手機門號前4碼,第2篇則是用1張咖啡色色卡,註解「我猜想她目前的氣場,應是這個顏色吧」等語,但色卡有6位數的色碼,不少網友因此拼湊出陳沂私人門號。雙方因此互告對方當眾揭露私人手機號碼舉動涉犯個資法;但雞排妹提告陳儀的部分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而陳沂提告雞排妹部分,則被一審判決處雞排妹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或許有讀者會問,為何兩人都公開對方手機號嗎,雞排妹會被法官判決有罪,陳沂為什麼卻會讓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

要了解原因之前,我們先來整理一下事件經過。

此事件肇因於110年5月間,陳沂針對雞排妹的「御用律師」王啟任涉嫌仙人跳乙事,在Facebook上挖苦雞排妹「真懂找律師」,氣得雞排妹在深夜撥了20通Line電話給陳沂,陳沂便將Line畫面截圖並公布雞排妹電話號碼,於是雞排妹怒告陳沂違反個資法。而雞排妹不甘心被陳沂在直播中唸出她私人手機門號全碼,於是雞排妹便另外在Facebook粉專發了兩篇文章,第1篇公布陳沂手機門號前4碼,第2篇則是用1張咖啡色色卡,但色卡有6位數的色碼,不少網友因此拼湊出陳沂私人門號,陳沂聲稱自己因此接到許多騷擾電話,於是陳沂也告雞排妹違反個資法。

檢察官之所以對陳沂做出不起訴處分,據檢方自己的調查認為,雞排妹雖指控陳沂公布她的手機號碼,但雞排妹自己也在Facebook上公開自己的手機號碼,還表示歡迎大家去誠品消費可以報她的號碼享購物折扣,所以檢察官認定,雞排妹並沒有因為陳沂公布其手機號碼而受有損害,檢方認為,既然雞排妹在陳沂公布其手機號碼之前,已經自己先公布了自己的手機號碼,所以就算有人打電話去騷擾雞排妹,也沒有辦法證明是因為陳沂公布她的電話所造成的,因為個資法第41條的成立要件中,明文必須「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才會符合其犯罪構成要件,雞排妹沒辦法證明自己的損害跟陳沂公布她的電話之間有因果關係;此外,按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成立該罪必須以「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然雞排妹聲稱自己根本沒有損害,還叫網友用她的電話去誠品消費幫她集點,此亦是檢察官不起訴的主要理由之一。基於上述理由,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故而對陳沂作不起訴處分。

不過據雞排妹所稱,她蒐集了多名網友的錄音檔,證明大家都是看到陳沂的貼文,知道陳沂在公布雞排妹的電話後才打來,如果雞排妹確實能夠提供此項新證據,依照刑事訴訴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者,如果另外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時,得對同一案件再行提起告訴。所以後續雞排妹對陳沂發動的刑事、民事訴訟,應該還會再繼續。

反觀陳沂對雞排妹提起的違反個資法刑事告訴,法官審理認為,依陳沂偵查中的證述,陳沂已經表示不同意雞排妹公開她的門號,並告訴雞排妹此舉將會違法、她會被騷擾,可證明雞排妹知道恣意公開手機門號之行為將會違法,且雞排妹於直播時提到「我直接告訴你,也告訴大家,你分享的是我的電話號碼,你並沒有收手,所以我剛剛回答你說,你喜歡這樣,那我也要」,可見得雞排妹是為了報復陳沂先公開她的門號,才故意假藉6位數的「色號」來透露陳沂門號的後6碼數字,進而使有瀏覽「雞排妹」Facebook的人結合網頁文章透漏的4碼數字,便得出陳沂的全部手機門號。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雞排妹與陳沂發生細故,不思以合理、合法方式解決爭端,卻接續張貼文章揭露陳沂的門號,已造成陳沂頻頻遭到來電騷擾,加上犯後態度不佳,難認有悔意,因此判決雞排妹有罪。

身處網路媒體發達的年代,現代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溝通、發洩情緒的狀況相當普遍,然因網路本身具有高度傳播力與渲染力,故任何人在發表言論後可能衍生之後續效應亦更勝以往。如今人與人之間各式各樣往來日趨頻繁,難免或有不慎發生摩擦糾紛之可能,此時行為人若欲藉由網際網路之高度傳播性,刻意公開足以直接或間接辨識特定人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出生年月日……等),藉此產生讓瀏覽者群起肉搜、騷擾某特定人之行為效應,此都將會違反個資法,本文透過雞排妹與陳沂兩人「雙姝對決」的新聞,希望能讓各位讀者大致上了解個資法第41條,避免將來因為有類似行為舉止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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