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您認識「著作財產權」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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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您認識「著作財產權」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 我們在一般出版品的內頁,常會看到註記「版權所有,翻印必究」這類的文字,然而「版權」是一般的俗稱,正式名稱應該是叫「著作權」,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權就是法律上賦予這些作品的相關權利,又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

    著作人格權是著作權法中對於創作者本身的權利保障,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創作者本身,原則上是不能夠轉讓的,但著作權法有例外規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照上述條文所示,若是雇用或出資請他人創作作品,雖然著作人格權原則上是創作者保有,但雇用人或出資人可以事先與創作者簽訂合約,約定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歸屬雇用人或出資人。

    至於本文要討論的著作財產權,它是用來保障著作人在財產與經濟上的利益,著作財產權的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主要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11種權利。與著作人格權不同的是,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或授權給他人,主要因為在現今資本密集與細密分工的社會環境中,著作人自己如果不具備相當資金及行銷通路,便會將著作財產權交給他人利用,這類狀況在今日極為普遍,所以法律上賦予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移轉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所以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關於著作財產權的種類,以下分別簡單說明:

一、重製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是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經常進行重製行為。例如:影印或掃描書籍資料、用手機拍攝文件,或是在歌手演唱會中,歌迷用手機將演唱會的表演錄音、錄影,這些都屬於重製行為,重製行為如稍有不甚,很容易觸犯著作權法,輕則賠錢,嚴重甚至要坐牢。「重製權」就是可以合法進行重製行為的權利。

二、公開口述權: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公開口述權就是指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語文著作,享有公開口述的權利。例如:某位補習班老師在課堂授課,授課行為就是一種公開口述權的表現;或是某名人演講,電台錄音後於廣播節目中公開播送。

三、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謂「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例如:現場直播體育賽事、直播金馬獎頒獎典禮……等,電視公司如果要取得公開播送權,通常要付上一筆錢(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公播權利金」)才能進行合法公開播送。

四、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需要取得影片「公開上映」的授權,才可以向不特定人播放影片。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最常見就是電影院裡面的影片播放,取得片商的公開上映權後,影片才能在電影院公開放映。

五、公開演出權:

    所謂的「公開演出」,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指的是「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只有語文、音樂及戲劇舞蹈等類型的著作才享有「公開演出權」,因為對於上述著作項目,透過舞台公開演出並收取門票、權利金是一個很重要的收入權利,所以「公開演出權」是專屬於語文、音樂及戲劇舞蹈等類型著作之權利。

六、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是指著作人享有公開傳輸(例如,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其著作,讓大家可以隨時在網路上瀏覽、觀賞或聆聽其著作內容的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之1)。「公開傳輸權」與「公開播送權」的最大差異在於,公開傳輸權是「不同步,得以隨選播出」,例如放在YouTube頻道上的影片;而公開播送是「同步」,例如電視現場立即直播。

七、改作權:

    「改作權」係指變更原著作之表現形態,使其內容再現之權利,改作權本質上就是一種間接的重製權,例如:已故的知名作家金庸,他生前許多武俠小說都被拍成電影,而金庸同意電影公司將他的小說「鹿鼎記」、「倚天屠龍記」(文字著作)拍成電影(影視著作)就是一種改作權的授予及行使。

八、散布權:

    散布權就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散布其著作物,使之在市場上交易或流通的權利。通常散布著作的模式,一種是以銷售、贈與等方式,將著作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或是以出租或出借的方法,將著作物提供公眾流通。

九、出租權:

    所謂出租權,就是著作物原件或其重製物爲營利而出租之權利,規定在著作權法第29條,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同條第2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十、公開展示權:

    所謂「公開展示」,就是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 13款),公開展示權只限於美術著作跟攝影著作才能擁有,也就是說,只有能夠看的見的著作物才能擁有公開展示權,看不見的著作物(如:電腦程式、音樂……等)無法擁有公開展示權。

十一、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我們常見如論文集、歌集、詩集、小說集……等,裡面或許都是很多不同作者的著作,但出版社將這些著作重新集結成冊,論文集、歌集、詩集、小說集……等就會變成另一個獨立著作,編輯權就是擁有將許多別人著作重新編輯成另一個獨立著作的權利。

一般報章雜誌社的編輯,多半會對稿件撰文者的文章做小幅度修正,這種小幅度修改不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編輯權。

以上是簡單跟讀者們說明著作財產權中的各種權利類別與種類,而每種權利在實務上都曾經發生過許多法律爭議,相當有趣,等日後有機會再逐一詳細跟讀者們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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