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哇新聞法務中心
情侶在熱戀交往期間,總會一起逛街遊玩、吃飯、看電影等,如果遇到特殊的日子,倆人也會相互饋贈一些禮物,但這些需要花錢的行為,在彼此共度濃情蜜意時光的當下,該誰出錢都不會是問題,但如果有一天兩人關係生變,甚至日後分手,這些當初贈送的物品跟付出的金錢,可以向對方要回來嗎?
情侶交往期間贈送給對方的東西,在法律上分手後可以要回來嗎?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我們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部分來討論:
一、首先,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這是法律明確承認分手時可以向對方索討贈與物的規定。就是情侶雙方已論及婚嫁,進而訂立婚約,婚約期間雙方因訂定婚約所贈與的物品,如果有一方毀約不想結婚,他方可以向違約方索回贈與的物品。但若非為了婚約而贈與,除非能舉證物品只是純粹借給對方使用,否則多數會被視為單純的自願贈與。
二、如同上面所說,情侶交往期間贈送給對方的東西,不管是物品還是金錢,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多半被認定為「贈與」,而「贈與」在民法上有明確定義,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所以在民法中,贈與也是契約的一種,而契約成立後,如果要撤銷這個贈與契約,民法上規定有幾種方式可行,我們來看看情侶分手後,能否透過以下這幾種方式要回「愛的禮物」:
1、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法條的意思是說,東西在送出去給對方時,如果權利尚未移轉,是可以撤銷贈與的。這一點應該不難理解,但情侶之間贈送禮物時,如果是動產的話,多半在贈送對方禮物時,禮物的所有權會一併隨同移轉,所以在贈與物是動產的情況下,可能沒辦法利用這條規定去討回贈與物;但如果您贈與對方的禮物是不動產(例如房屋:),或許房屋已經讓另一半入住使用,但您還未辦理權利移轉過戶,那分手時您就有機會利用民法408條規定去要回那棟房屋(贈與物)了。
2、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法條意思是,贈與人要求受贈人做某一件事以後才可以拿到贈與物,如果受贈人不履行承諾,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撤銷贈與。那麼情侶雙方可否以附帶感情交往或結婚條件為前提,進而為贈與行為呢?司法實務上認為這種條件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如告上法庭,法官多半不會接受這種附感情條件的贈與。過去曾有這樣的判決:男方以日後與女方結婚為前提贈送BMW名車給女方,後來2人結婚不成,男方提告向女方要求討回BMW,但被法官判決男方敗訴。
3、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條文意思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特定親屬有犯罪行為,或是受贈人有義務要扶養贈與人,但是卻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先前的贈與契約。舉例來說,可能男女朋友分手後,男方認為女方的父母經常在女生面前講他壞話,因此導致雙方分手,男方懷恨在心,進而向女生的父母親為傷害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女生是可以撤銷先前對男生的贈與行為,要求返還「愛的禮物」。
4、民法第417條:「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受贈人如果故意做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之行為,贈與人可以撤銷對受贈人的贈與。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有些情侶分手後,男生覺得女孩子移情別戀,因而看不開想殺害女方,被害者這方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自己以前送出去的東西,如果被害者已經往生,繼承人也可以代替被害人去主張這項撤銷權。雖然如此,但筆者認為,應該沒有人樂見情侶分手後採取這種極端方式去索討之前的贈與物,沒有必要,付出的成本也太大了。
男女交往中,感情很好時很多事情都可以不計較,但如果將來分手,如果不能好聚好散,很多舊帳都會被翻出來談,所以在戀愛期間所做的一些金錢借貸、贈與行為,請記得三思而後行,否則日後要拿回來可就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