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嫌,以及網路獵巫者的法律責任
日前台南市警二分局2名員警凃明誠、曹瑞傑值勤時遭攻擊而殉職,而台南警三分局分局長於8月22日晚間證實,他們鎖定一名可疑嫌犯,該名嫌犯名為陳偉捷,而昨天兩名警察殉職,全台將「涉嫌」殺警搶槍的陳偉捷照片放在各大網站、各個群組,全台民眾都想要為兩名無辜殉職的員警報仇,隨後,大批鄉民開始肉搜陳偉捷,尤其每一個記者的群組,更是不斷更新有關陳偉捷從小到大犯過的任何罪都被拿來放大審視,事後卻發現原來是誤指兇嫌,陳偉捷並非殺害兩名警察的兇嫌。以上場景,讓我們想起歐洲中世紀時期,只要有女性被指控為女巫,就要上火刑台接受火刑試煉,換言之,只要被指控是女巫,最後的下場就是死亡或重傷,毫無正當法律程序可言,中世紀這樣的獵巫文化,在現代被認為是野蠻而且不科學,然而,這樣的場景,好像在21世紀台灣的網路世界與媒體報導中重現了。
據報導稱,陳偉捷一覺醒來,發現自己竟成為殺警通緝犯,迫於無奈投案解釋,而陳偉捷之所會被鎖定為嫌犯,是因為事件發生後,偵辦員警查看殉職警員的小電腦,發現最後一次查詢資料顯示為陳偉捷,這讓他瞬間成為殺警的頭號人物。當消息被傳出,陳偉捷隨即成為全民公敵,他所有資料、經歷皆被扒出,包括個人臉書、IG帳號,他最終受不了才在晚間投案,喊冤「人不是我殺的!」、「不是我幹的!」,後來發現兇手另有其人,劇情急轉直下,媒體盲者修改報導,網路鄉民們也急著刪文,但這位慘遭肉搜、公審的陳偉捷,誰來還他一個公道呢?
一、警察辦案時誤認兇嫌,有甚麼相關責任?
或許是警方急切想給社會交代而未提供正確資訊,竟「張冠李戴」的將被告並未有過的犯罪行為,錯誤的安在被告頭上,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莫大傷害。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警察也是公務人員,因此警察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如果因為故意、過失或是怠惰,致使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便負有賠償責任。人民如果要請求國家賠償,應以該警察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向其行使賠償請求權(參照「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請求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若請求權人2年間不行使,權益便自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時間超過5年者亦同(參照「國家賠償法」第8條)。
二、網路獵巫、霸凌者的法律責任
在這個資訊爆炸、凡事只講求速度的現代社會,民眾寧願選擇相信媒體的報導內容,也不願多花點時間研究或查證該報導所依據的資料,當媒體報導的內容與事實有所扞格時,雖然可能只是疏忽未加查證,但人言可畏,當事者及其家人因媒體錯誤報導所受之傷害,顯然已經造成而難以回復。很多霸凌者認為,在網路世界可以使用綽號、暱稱,所以沒有人會知道他們的真名,因此他們敢在網路世界說出現實生活中不敢說的話。但是,一旦發表的言論是在辱罵、惡意攻擊別人,便很有可能觸犯「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以下是幾種常見的狀況:
- 在網路上恐嚇網友,並警告對方小心點,若見面會做出危及網友人身安全的行為。這樣恐已經涉及違反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有人把受霸凌者的容貌移花接木P圖到他人相片中,甚至還上傳及散播不雅、破壞他人名譽的相片或影音,並在這些影片旁加上誹謗性文字。這樣恐已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
- 利用網路公佈被霸凌者的手機電話、住家地址等個資,這樣恐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 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網路被霸凌、被獵巫的受害人,也可以向這些人請求損害賠償。
兩位被殺害的警察,他們的工作是保護人民安全,維持社會治安,相信從警第一天,所有警察都是抱持著這個信念在工作,然群情激憤是因為,被殺害的兩位是為民服務的警察,但如果最後證實這陳偉捷沒有犯罪,「無辜的人被冤枉,是世界上最悲哀的事」,參與這場霸凌盛宴的人當然要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