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裡的資料,可能會觸犯什麼罪?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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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編輯部法務中心

員工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裡的資料,可能會觸犯什麼罪? WOONEWS 哇新聞
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便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圖片來源/pexels)

或許因為與公司產生摩擦不歡而散,有些員工在離開公司時,會把工作期間因業務上所產出的電腦資料刪除,從過去新聞中不乏看到此類的案例,基本上員工於工作期間因職務關係所衍生的電腦資料,除非員工與公司另有特殊約定,否則該電腦內部的資料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常見的狀況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屬於公司;另外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便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因為這些資料其實都是公司的,並非該名員工個人所有,所以員工個人的故意刪除行為,有可能需負民法和刑法的責任。

一、刑事部分:

員工離職時,故意刪除電腦內部資料,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不論是有心、無心,員工離職時刪除公司電腦裡面的資料是有可能觸法的,因為裡面的資料都是公司的資產,有可能為公司帶來後續的商機和利益。所以刪除這些資料可能要付上法律責任。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依照刑法第363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為6個月,因此公司若想追究員工責任時,公司必須在6個月內向檢察官或警察表示要向該名員工提起告訴,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至於員工刪除公司電腦內的資料,是否會涉犯侵害公司營業秘密?關於這部分,因為營業秘密法是針對不法取得、持有、洩漏、使用營業秘密的行為而為處罰,除非該名員工是透過不法方式竊取公司資料、並進一步將其刪除,否則員工單純把自己電腦裡的營業秘密資料刪除並不涉及侵害公司營業秘密,即使那些公司資料屬於營業秘密,單純的刪除資料行為並不會觸犯營業秘密法。

此外,是否一定要已經造成公司虧損,才算是法律上所說的「損害」嗎?依照法院多數見解認為,刑法第359條規定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條文中「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僅指實際上已經發生的損害,另外如未來可期待獲得經濟利益之損害也可將其算入。因此,只要是重要資訊被取得、刪除或者變更,造成公司必須重建這些資訊,而重建資訊所花費的勞務與時間成本都可能被認定是損害。也就是說,公司並不是一定要等到發生實際營業虧損時,才可以依法追訴員工的法律責任。

二、民事部分: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離職員工若是故意或是過失,在離職時刪除了公司電腦裡面的資料,導致公司受到損害,該名員工是有可能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前面所說,此處所謂「損害」,依照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不僅指實際上已經發生的損害,如果未來可期待獲得經濟利益之損害也可將其算入。因此,只要是重要資訊被取得、刪除或者變更,造成公司需要重建這些資訊的勞務與時間成本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是損害,這些損失公司都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如何將這些損失計算成具體金額,那就是訴訟時公司必須去主張的事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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