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揭與富商不當往來還買股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遭判撤職並停用一年

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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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揭與富商不當往來還買股 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遭判撤職並停用一年 WOONEWS 哇新聞
石木欽(右)當年接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職務時,交接典禮上接受印信。

文字撰稿:司法中心張欽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涉訟富商翁茂鍾飲宴、打球等不當互動,還涉嫌以妻兒名義買賣翁男旗下公司股票牟利,翁男則把互動過的司法官紀錄在27本筆記本內,堪稱國內司法史上規模最大的醜聞,石被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一審合議庭認定他違規買賣股票,判罰月俸1年,約354萬元,案經上訴二審,懲戒法院二審今天改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確定。

這起案件是檢方之前偵辦其他案件時,扣到翁茂鍾的27本記事本,內容詳細記載他送襯衫、請吃飯、約打高爾夫球及安排炒股的對象,除石木欽,連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前檢察總長吳英昭等人都在名單中,因而爆發國內司法史上規模最大、層級最高的司法風紀弊案。

司法調查發現,石木欽於1997年起至2014年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期間還多次宴飲等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因此火速辭職,但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經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翁茂鍾佳和集團旗下的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100張,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期間剛好是翁茂鍾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石木欽顯然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等規定,因情節重大,予以懲戒,合議庭審酌後,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月俸1年,約354萬餘元。

此外,石木欽還自1997年起,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行為,但這些行為都超過10年追懲時效,因此不予議處。

石木欽不滿一審判太重,而監察院認為判太輕,雙方都上訴,二審開庭期間,雙方攻防焦點都在10年懲戒時效問題,石木欽的律師團認為已罹於時效,但監察院持反對看法,認為本案已嚴重侵害人民對司法的公信力,應加重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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