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混合越南茶葉事件」討論法院對於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認定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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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混合越南茶葉事件」討論法院對於食品安全法律責任認定 WOONEWS 哇新聞

    日前有新聞報導,台南地檢署接獲告發,台南地區疑似有境外茶葉混充台灣高山茶販售,於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便進行偵辦,循線調查發現周姓男子經營的茶葉銷售公司,透過蝦皮、淘寶等購物網站購買越南茶葉,並將越南茶葉與台灣本地茶葉混合,再用「杉林溪高山茶」、「阿里山高山茶」、「梨山茶」、「福壽梨山茶」等台灣本地茶葉名義販售,從中謀取利益。檢調於民國(以下同)111年8月3日發動搜索,在周男位於台南市新化區的製茶工廠查獲4500公斤混茶,檢方訊後認定周男罪嫌重大,將周男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及商品虛偽標記罪移送。

    在過往許多新聞當中,我們都可以聽聞許多廠商有商品標示不實的消息,而過去重大食安事件中,也有數起看似「標示不實」進而被認定「虛偽假冒」,最後業者遭到司法單位以刑法詐欺罪處置,不過也有許多食品業者雖然標示不實,但並沒有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刑法詐欺罪,這常常讓我們這些消費者覺得奇怪,為什麼同樣商品標示不實,有的業者構成刑事詐欺?有的業者卻全身而退?這其中的界線要如何劃分?以下本刊將與各位讀者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眾多食品安全相關的法規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算是最直接規範食品業者的法律,其中食安法第28條更是食品業者最容易觸犯的法條,食安法第28條規定,在食品包裝上有「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的情形,便須接受政府機關糾正或裁罰,裁罰金額由新台幣(以下同)4萬元到500萬元不等,被認定情節嚴重者,則由地方衛生局移送檢調單位,移送後將面臨是否以刑法詐欺罪論處的情況,所以食品業者會先受到食安法的規範,「情節嚴重」者才會受到刑法制裁,而什麼是「情節嚴重」則屬於一種不確定概念,它沒有固定的標準,就像什麼叫做天氣冷也沒有固定標準,有的人怕冷,可能氣溫攝氏十度他就覺得很冷,有的人或許身體好,攝氏十度他還穿著短袖到處走,也就是這樣,法律處罰中有不確定概念時,就會讓人有一種標準模糊的感覺。

    以下有幾則知名案例,檢調機關調查後,認為情節不嚴重,僅以食安法論處,並未科以刑法:

一、102年8月間,胖達人麵包宣稱「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但遭到香港部落客在網路上撰文踢爆不實,台北市衛生局曾派人前往胖達人中央工廠稽查,證實業者使用了9種人工香料製作麵包產品,雖然胖達人並不是使用純天然素材,此涉及廣告不實,但胖達人使用的人工香料仍然是合法的人工香料,因此台北市衛生局僅以「廣告不實」開罰18萬元,但並未追究刑事罪責(但後續仍有民事賠償糾紛)。

二、103年2月間,知名火鍋連鎖店鼎王,菜單內標示湯頭是以32種中藥材及10多種蔬果熬製而成,遭人踢爆湯底使用雞湯塊及中藥粉末熬製,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鼎王湯頭僅使用10種中藥材及5種蔬果,另外加入康寶雞湯塊及大骨粉等粉末熬煮,但因並沒宣稱湯頭純煉不含雞湯塊、大骨粉等,因此判定僅為「廣告不實」開罰380萬元,並未論處刑法詐欺罪。

三、104年4月間,連鎖店「英國藍」手搖飲中的玫瑰茶飲被驗出包含       DDT在內共11種農藥殘留,當時曾喧騰一時,「英國藍」加盟店幾乎傾刻倒光,但「英國藍」總公司主張他們並沒有出於蒙蔽、詐騙消費者之故意,而將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他們一樣被騙,他們也是受害者,相關單位經過調查後,最後以業者違反食安法處置,並未論以刑事責任(雖然沒有追究刑責,但後續仍有民事糾紛)。

    上述三起眾所皆知的案例,檢調單位進一步稽查後,認為雖然食品本身有瑕疵,但使用成分並無不法,僅為標示不實,因此認定犯行不涉及刑法詐欺罪,僅以食安法論處。

    接下來我們再討論從食安法標示不實變成刑法詐欺罪的案例:

一、102年10月間,「大統特級橄欖油」標榜100%西班牙進口特級冷壓橄欖油製成,實際上卻添加低成本葵花油及棉籽油混充,橄欖油含量遠不到50%,此外也加入銅葉綠素調色,假冒該原產地橄欖油帶有的綠色。於103年7月經司法機關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判處負責人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併科罰金3800萬元定讞。

二、102年11月間,因前述大統黑心油品事件擴大延燒,政府機關調查後發現,大統公司曾將問題油品賣給頂新公司,頂新公司幫味全公司代工的「健康廚房橄欖油」等21項調合油品,也使用大統長基添加銅葉綠素的橄欖油,105年3月間,司法單位以詐欺等罪,判頂新集團負責人魏應充4年有期徒刑,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峯等12名被告則分判處5個月~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味全前總經理張教華因不知情獲判無罪,味全公司則被罰款1550萬元,從判決書可見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頂新代工味全產品為蓄意牟利,這些產品內容「標示不實」,因此構成刑法等255條第l項之虛偽標示罪,因此以刑法論處。

    從上面幾則曾經震驚台灣社會的食品安全事件來看,法院對於究竟是以食安法論責,還是以刑法論罪,應該有幾個判定標準:

  • 雖然標示不實,但仍然採用合法原料,並未被論以刑事詐欺罪:

以胖達人麵包事件來看,胖達人麵包宣稱「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劑」,但被發現並仍然有使用人工香料,此涉及廣告不實,但胖達人使用的人工香料仍然是合法的人工香料,因此法院認為並未成立刑事詐欺罪(但後續仍有民事糾紛)。

  • 雖然標示不實,但業主自己也被騙,誤以為自己使用的是合法原料,也沒有被刑法詐欺罪論處:

連鎖店「英國藍」手搖飲中的玫瑰茶飲被驗出農藥殘留,且商品原產國標記不實,但「英國藍」總公司主張他們一樣被騙,他們並沒有詐騙消費者的故意,而將商品原產國為虛偽標記,他們一樣被騙,他們也是受害者,相關單位經過調查後,最後以業者違反食安法處置,並未論以刑事責任(但後續仍有民事糾紛)。

  • 商品標示不實,影響社會層面極大,多半會被論以刑事詐欺罪:

     由上頂新油品事件可看出,油品是民生必需品,若食不安心,影響範圍廣大,法院重判無非是希望藉此提醒食品業者應負起社會責任,所以被論以刑事責任的機會甚高。

    同樣是「標示不實」四個字,進入司法程序後,究竟會被法院以食安法論責,還是以刑法論罪,這條界線難以並不明確,本刊僅是約略整理法院大致的判決方向,我們希望最高法院應盡快統一法律意見,不然總是隨案件背景不同而改變見解,這樣會讓民眾認為判決像買彩劵是在碰運氣,隨法官個人心證決定官司結果,會令人民難以信任司法,再如何高喊「司法改革」也是枉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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