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合越南茶葉的法律責任討論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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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地方檢察署日前接獲告發,據報台南地區疑似有境外茶葉混充台灣高山茶販售,於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便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進行偵辦,經循線調查發現,周姓男子經營的茶葉銷售公司,透過蝦皮、淘寶等購物網站購買越南茶葉,並將越南茶葉與台灣本地茶葉混合,再用「杉林溪高山茶」、「阿里山高山茶」、「梨山茶」、「福壽梨山茶」等台灣本地茶葉名義,以4兩真空包裝,每斤新台幣1000元~15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網站販售給台灣各地消費者,從中謀取暴利。檢調於111年8月3日發動搜索,在周男位於台南市新化區的製茶工廠查獲4500公斤混茶,檢方訊後認定周男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周男獲准,檢調同時並追查其他共犯。

    於本案中,周姓男子將越南茶葉混入台灣茶葉中,並以台灣茶葉名義販售的行為,可能會面對那些法律責任呢?

  •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45條第1項明訂,違反第28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案周姓男子將越南茶葉混入台灣茶葉中,並以台灣茶葉名義販售的行為,會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上述規定。
  • 其次,「刑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本罪為處罰妨害農工商之犯罪規定。周姓男子將越南茶葉混入台灣茶葉中,並以台灣茶葉名義販售,也會觸犯上述刑法規定。
  • 再次,「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1、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2、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3、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果商品標示不實,同法第14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

    本案周姓茶商所遂行的不法行為,同時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商品標示法等法律規定,為了貪圖賺取一時的黑心利益而受重罰,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案若有其他共犯,勸這些人即時懸崖勒馬,以免被查獲受罰時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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