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車上裝GPS抓外遇,小心構成犯罪!

佘 彥興
7,206 瀏覽

佘彥興 撰文

在配偶車上裝GPS抓外遇,小心構成犯罪!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小郭近期與妻子佩萍感情不睦,他懷疑自己的婚姻可能有第三者介入,於是便請徵信社在妻子佩萍的車上安裝GPS,以此掌握妻子的行蹤,後來果然發現妻子有婚外情,但小郭卻被佩萍提告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佩萍的提告會成立嗎?

目前我國刑法中關於「通姦罪」的相關規定,雖然已經於民國(以下同)110年間予以刪除,但儘管刑法中刪除了通姦罪,但配偶權目前仍然為司法實務上大多數法院所承認,外遇一方自然是侵害另一半的配偶權,而配偶權受侵害屬於民事糾紛,受到侵害的一方必須循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而在侵害配偶權的狀況下,外遇一方與第三者大多會有性行為發生,所以需要透過抓姦來證明,為了避免自己的主張證據不足,婚姻中受到背叛的一方,往往會透過徵信社進行調查,或是委託親戚朋友查證,有時自己也會去追查另一半是否有外遇行為,在查證過程中也會同時蒐集對方外遇的證據,但是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因為外遇是極為私密的行為,查證不易,稍有不甚便會涉犯刑法相關罰則。

在過去司法實務上,為了抓姦在配偶車上裝設GPS車輛定位系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法院判決認為,在車輛裝設GPS之後,從車輛發動到停止熄火期間,GPS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這輛車的所在位置到GPS的平臺,徵信業者再以電腦或手機登入GPS平臺,就可以查看車輛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資訊。而這樣的行為已經侵害「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蒐集、記錄」的合理隱私期待,而且調查外遇也不可以使用在對方車上裝設GPS這種方式,因此認為「在配偶車上裝設GPS」已經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條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而「在配偶車上裝設GPS」的行為,已經是刑法第315條之1中的「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將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罰金。

不過雖然有法院認為「在配偶車上裝設GPS」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但也有司法機關持不同看法。據新聞報導,於109年間有位居住高雄地區的陳姓婦人懷疑施姓老公有婚外情,於是便僱請徵信社在丈夫轎車底盤安裝GPS衛星追蹤器,經丈夫發現後便向高雄地檢署提告,指控妻子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卻認為,陳婦此舉是為了維護婚姻所做的「必要手段」,不是「無故」竊錄,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表示,依照一般經驗法則,配偶婚外情大都以秘密方式進行,另一半證據取得極為困難,陳婦透過徵信社,確實查得其夫涉嫌通姦行為,該案並由檢方偵辦中(109年間通姦罪尚未廢除),陳婦基於維繫婚姻關係而安裝追蹤器,此係事出有因,有正當理由,不能算是「無故」,所以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上述發生於高雄「在配偶車上裝設GPS」的行為,雖然檢方認為陳婦安裝GPS定位器有正當理由,此固然有其依據,但也有不少法官持反對見解,認為有商榷空間,依照目前司法實務多數見解,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的機率頗高。因為如果長期、密集性地追蹤車輛移動資訊,其實就能知道對方每天大概都會去哪些地方,進而掌握車輛使用人的日常生活狀況,等同於取得對方的行動資訊。另外由於對方在開車時既然在車上,其實就是處於隱蔽的狀態,得以確保自己的行動資訊不被人知悉,因此法院認定車輛的移動資訊可以算是非公開之活動,在車上裝設GPS除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外,更涉及非法蒐集車輛使用人非公開的活動地點與軌跡,此屬於直接(或間接)的個人資料社會活動資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同時司法機關可以併科最高100萬元罰金。

一般私人為了抓姦,故而委託徵信業者在另一半的車上裝設GPS,就算並未錄音及錄影,依然被認定是有罪的。法院認為徵信業者受當事人委託調查有無外遇時,必須使用合法的方式(例如:跟監),但不可以私下偷裝GPS,甚至是偷拍,此將有侵害到當事人隱私的問題,而且為了抓姦而違法取得的證據,也可能因為無證據能力,最終導致無法在法庭上使用。抓姦時如果希望取得的證據能力合法,一般會希望是在公開場合所拍攝的影像,以文章開頭的案例來講,假設徵信社拍到佩萍在公開場合與其他男子親吻的畫面,這就可以被認定是一個合法的外遇證據。不過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關於證據的證據能力審查有時會較為寬鬆,除非有非常重大的不法取證事實,否則不必然會被法院以欠缺證據能力為由而排除援用。

綜合以上法院實務見解,有的法官基於保障配偶權受侵害之一方,認為夫妻一方於婚姻遭受對方背叛時,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故而蒐證,此應保護其合法權利;亦有法官站在絕對保障隱私權的立場,不同意採取此類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手段蒐集證據。因為法官審理案件時有其自由心證,案件應視個案情節進行衡量。但為了抓姦而在配偶車上裝設GPS的行為,確實有被另一半(或是小三、小王)提告刑法妨礙秘密罪的風險。

發表評論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