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別人的畫作臨摹後販售,這樣會侵犯著作權嗎?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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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將別人的畫作臨摹後販售,這樣會侵犯著作權嗎?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彭小姐是大學美術系的學生,因為想自己打工賺取學費,於是靈機一動,上網蒐集很多畫作當作參考圖例,再照著蒐集的畫作自己臨摹手繪,然後放置到文創市集擺攤販售,但沒想到一段時間後,彭小姐竟然收到A出版社寄發的存證信函,函件中指稱彭小姐已經侵犯A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彭小姐覺得很奇怪,這些手繪本都是她自己親手畫的,這樣竟然會侵害A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嗎?

臨摹別人畫作的行為,屬於著作法上的「重製」,有關「重製」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們不可以隨便去重製別人的著作物,如果要重製別人的著作物,就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重製權」也是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之一。彭小姐上網蒐集很多別人的畫作當作參考圖例,同時將其臨摹手繪,然後放置到文創市集擺攤販售,彭小姐在未經授權情形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可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彭小姐蒐集別人的畫作臨摹手繪,然後放置到文創市集擺攤販售,這樣的行為已經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刑事、民事賠償責任。

不過著作權法雖然規定不得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但假如臨摹行為是基於教育學習目的,並無涉及營利,也未必會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也就是說,重製他人著作物後產生的作品,如果只是作為個人參考,或是屬於合理使用情形,這樣就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比如說我們學習國畫、書法,在初期階段「臨摹」就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學習方式,但我們臨摹的作品只是自己做為參考學習用途,並不會拿出去販售,所以此舉不會侵犯到別人的著作權;有時美術系學生也常常會臨摹他人的畫作,但這些重製行為都只是基於學習目的作為參考使用,並不至於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情狀。

至於甚麼是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5條有規定幾個判斷標準,分別是「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如果臨摹重製他人的畫作是為了教育目的,並非為了營利,這樣可以算是合理使用的狀況;或是雖然臨摹重製他人的畫作,但臨摹得很差,根本不會有人對這份臨摹的畫作有興趣,這樣對於原作品並不會產生價值影響,這種狀況也不至於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但必須注意的是,著作權法第65條的規定都是一種抽象、不確定意涵的概念,所以在司法實務判決上,如果被告要援引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為自己辯解,其能否說服法官,就要看被告自己或辯護律師辯解的功力如何了。

如果模仿他人的畫作,而且繪製成一模一樣的作品,即便是由自己手繪完成,其仍然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這樣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所以要進行重製行為時,最好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這樣才不至於有侵權的情形發生。

或許有人心中會有疑問,難道我臨摹別人的畫作時,就一定有被別人提告的風險嗎?有沒有降低風險的方式呢?答案是「有的」!臨摹他人畫作但能夠避免侵害著作權的方法,就是臨摹已經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的繪畫作品,因為著作權法對於畫作的保護期間,是著作人過世後再加五十年。依照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同條第2項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所以本文案例中,彭小姐所臨摹的畫作,當初創作的畫家若過世尚未超過五十年,其著作仍受保護,畫家的繼承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出版公司)可以向彭小姐主張著作權受到侵害,如果彭小姐真的想臨摹畫作,最好是臨摹創作者已經過世很久的畫家作品,這樣就比較不會有風險。

參考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之原始畫作,經過臨摹所繪製的作品,這樣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重製行為,如果係個人學習使用,固然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情形,但如果要作成商業行為,就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便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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