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謝小姐在網路某電商平台購買專櫃名牌的化妝用品,謝小姐使用後卻發現皮膚紅腫並且有過敏現象,經查證確認該化妝品是仿冒商品,謝小姐於是向該電商平台求償,請問謝小姐的主張可以成立嗎?
近幾年來,「銷售」的種類及管道日趨多元,除了傳統實體店家外,網路上的電商、網拍、代購店家、直播都可以買賣商品,然而此類新興的銷售方式,因為消費者無法事先看到實體貨物,所以也導致發生正牌商品中混入仿冒假貨的消費紛爭。如果消費者透過電商、網購,卻買到仿冒商品時,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消費者向商家購買物品,事後卻發現買到山寨貨,除非商家一開始就有特別註明商品本來就是仿製品,否則商家如果刻意以山寨品當作正版貨物來販售,可能還有涉犯詐欺罪的可能。若網路電商平台已經強調自己的產品是正版貨物,嗣後卻用山寨假貨進行銷售,將仿冒產品賣給消費者,這樣的行為就是以詐術欺騙消費者,而電商業者因為大多利用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的傳播方式來販售商品,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術使人將財產交付時,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除了加重詐欺罪之外,業者還可能會觸犯商標法,因為任何未經商標權人同意,就擅自使用其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情況發生,這樣就有可能涉犯商標法,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也是有刑事責任(可參照商標法第95條)。
除了刑事責任外,消費者也可以向不肖賣家請求民事責任的金錢賠償。以文中謝小姐的案例來說,謝小姐在網路平台跟商家購買專櫃名牌化妝品,謝小姐使用後卻發現皮膚紅腫並有過敏現象,經查證後確認該物品是仿冒品,若消費者因為使用此仿冒品而導致身體有出現異樣狀況時,是可以對商家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的民事損害賠償。
如果電商賣家宣稱自己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這樣電商平台業者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以現行侵犯商標權、以及刑法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來說,都必須要犯罪者於「明知」、「故意」狀況下才會成立,所以必須賣家「明知」他在販賣仿冒品,此時才會符合犯罪的成立要件,而實務上當電商業者遇到消費者投訴他們購買到仿冒商品時,大多數的賣家都會辯解「自己根本不知道賣的是山寨貨、仿冒品,藉由此種方式來免除刑事責任。至於此種答辯會不會奏效、是否構成犯罪,則必須經由檢察官調查,以及法官審理時對案情的斟酌,透過賣家貨源取得來源,以及進貨、銷貨所賣的價格是否合理……等資訊,藉此釐清賣家是否須負刑事責任,倘若電商業者真的不是刻意為之,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目前我國並沒有專門規範電商平台的法律,因此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法院只能透過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去討論電商平台是否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對於電商平台是否需要對消費者負責,司法機關區分成幾種狀況:
一、如果供應商提供貨品,並透過平台商提供之平台及服務將貨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平台則收取手續費或廣告費,電商平台並未介入賣家與消費者間的銷售行為,平台難以得知是否為仿冒商品,且通常平台都會告知賣家不得刊登、販售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商品,並提供權利人檢舉機制,既然電商平台已經盡力避免損害發生,電商平台公司已經盡其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電商平台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若交易模式為供貨者供貨給企業主,企業主透過電商平台幫供貨者展示商品,並且販賣給消費者,供貨者與企業營收拆分利潤,與企業主共同進行產品之銷售,在這種狀況下,如果消費者購買仿冒商品而受有損失,電商平台可能就要對消費者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從以上論述來看,消費者透過網購買到仿冒商品,電商平台業者是否要負民事賠償責任,應視其所採行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是哪一種?以及電商業者介入銷售行為之程度如何?電商業者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司法機關會從以上各點判斷其是否有違反應盡之注意義務,來決定其是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