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相愛容易相處難」,許多婚前濃情蜜意的情侶,在婚後卻步上離婚分手的道路,據內政部統計,台灣於民國109年間的離婚總數高達5萬1,680對,位居亞洲之冠,然而夫妻在離婚時,雙方最大的爭執點,無外乎孩子的扶養照顧權利跟夫妻間婚後財產分配,夫妻離婚時財產該如何計算分配?本文將針對民法中,關於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略作說明。
在了解夫妻離婚時的財產該如何分配,首先要知道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兩人的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有三種,分別是: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在這三種夫妻財產制狀況下,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方式都不同。
一、在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的財產計算:
如果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制採用「分別財產制」,兩人財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各歸各的互不相干,離婚時當然也是依照財產登記歸屬來分配,各自取走屬於自己的財產,這很簡單也沒有甚麼爭議,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對夫妻A與B,婚前各自有新台幣(以下同)1,000萬元財產,婚後A有收入200萬元、B有收入300萬元,A有個人債務50萬、B有個人債務100萬元,如果是分別財產制,A的財產就是1,150(1,000 + 200–50 = 1,150)萬元,B的財產就是1,300(1,000 + 300–100 = 1,200)萬元。
如果採取「分別財產制」,必須於結婚時雙方約定,並且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成立。
二、夫妻共同財產制:
如果是第二種共同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40條規定,就是夫妻結婚後財產都屬於兩人共有,離婚時扣除共同債務後將餘額平均分配。與上面的例子相同,夫妻A與B兩人婚前各有1,000萬元現金,婚後A有收入200萬元、B有收入300萬元,A有個人債務50萬、B有個人債務100萬元,如果是共同財產制,1,000萬元屬於兩人各自擁有的財產不列入計算,A的婚後收入是200萬元,B的婚後收入是300萬元,兩人婚後共同財產是500(200 + 300 = 500)萬元,平均就是250萬元,至於兩人的負債各自處理。
採取「共同財產制」也一樣,必須於結婚時雙方約定,並且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成立。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
大多數的狀況下,夫妻之間的財產制都是「法定財產制」,因為前面兩種夫妻財產制都必須要雙方事先約定,一般人如果沒有相關法律常識,多半不會在結婚時去約定要採取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在夫妻間沒有約定採用何種財產制的狀況下,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分配計算,與上述舉例相同,夫妻A與B兩人婚前各有1,000萬元現金,婚後A有收入200萬元、B有收入300萬元,A有個人債務50萬、B有個人債務100萬元,而夫妻兩人在離婚時,採取「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時,計算方式如下:
(一)、夫妻A與B兩人婚前各有1,000萬元財產,這1,000萬元屬於兩人各自擁有的「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範圍。
(二)、關於A的婚後財產,婚後A有收入200萬元,個人債務50萬元,A的婚後財產:200萬元–50萬元 = 150萬元,A的婚後財產就是150萬元。
(三)、關於B的婚後財產,B的婚後收入是300萬元,個人債務100萬元,B的婚後財產:300萬元–100萬元 = 200萬元,B的婚後財產就是200萬元。
(四)、在法定財產制當中,有一個別具特色的制度,稱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之1條當中,就是夫妻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白話來講,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扣掉各自負債後,財產多的一方要平均分給財產少的一方,以上述案例來說,B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200萬元,A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150萬元,兩人財產相加後平均是(200萬元+150萬元)× 1/2 = 175萬元,A的財產比平均值少25萬元,A可以再向B請求25萬元差額。
如果夫妻雙方不願履行離婚協議上約定的財產分配,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並取得判決,等到判決確定後可持該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取償。同樣的,如果當事人採取裁判離婚的方式,在裁判離婚後不願依照離婚判決給付金額,則於離婚判決確定後,勝訴的一方可持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