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撰稿:張欽
圖片說明:孫安佐(右)與父母孫鵬(中)、狄鶯(左)。翻攝狄鶯臉書
藝人孫鵬、狄鶯夫妻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留美期間網購槍枝零件組裝,還嗆聲掃射學校,入獄238天後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以他在美組裝手槍即涉犯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年以上重罪,而《刑法》規定,國人境外犯3年以上重罪,台灣有審判權,因此依製槍未遂罪起訴孫,但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製槍並未販售牟利,依美國法律規定不罰,台灣無審判權,因此判公訴不受理,檢方不服上訴,仍被高院駁回後,高檢署沒再上訴,全案確定。
據媒體報導,孫安佐母親狄鶯從律師處得知,兒子在製槍未遂案中全身而退的好消息後,開心地說:「感謝司法還我們清白。」孫安佐則還在睡大頭覺。
這起製槍案追溯到2018年,孫安佐當時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達比鎮就讀當地高中,並住在寄宿家庭,豈料,同年1月,他網購9mm口徑「格洛克19」手槍槍管、覆進簧、滑套、「Polymer80」廠牌的下槍身含彈匣、撞針等零件後,藏在房間內,3月間又向同學宣稱要持槍掃射學校而被警方逮捕,美國賓州東區地方法院最後依「持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違法持有彈藥罪」判決入獄238日,孫安佐服刑238天完畢後,2018年12月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立刻接手偵辦後起訴孫安佐。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被美國法院論處的罪名是「恐怖威脅罪」、「外國人持有彈藥罪」被判服刑238日,但「持有犯罪工作罪」則認罪協商,審酌孫安佐在美雖有製造槍枝,且經鑑定組裝零件後可以操作,但未銷售牟利,美國並未對他論處《聯邦法典》的製槍罪,其所涉製槍未遂犯行屬《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的「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台灣無審判權,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上個月15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並在判決中指出,檢方依我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槍未遂罪起訴孫安佐,與美國《聯邦法典》製槍相關條文不同,孫安佐違反台灣法律的製槍犯行在美國並不處罰,因此適用《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台灣無審判權,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確定不再上訴,全案確定,正式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