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據本刊民國112年2月13日新聞報導,有民眾爆料,自己家門口遭人隨意停車,爆料民眾稱自己並未同意該車車主將汽車停在他家門口,而且停車也就算了,竟然還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爆料民眾戲稱現在回家停車都得看運氣,自己都不確定家門口到底有沒有車位可以停車,更誇張的是,這種狀況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相信許多讀者都有看過,不少人在自家車庫或私人住宅前貼有「請勿停車」的標語,有些甚至還會加註如「如任意停車,後果自行負責」、「如任意停車,遭致損傷恕不負責」等警語,那麼究竟在別人家住宅門前,一般用路人是否可以停車?或是住戶在自宅門前張貼「請勿停車」的標語,這樣是否會產生法律爭議?
讀者們如果遇到自家門口或車庫前有車輛停放,導致擋住出入口,其實是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罰鍰。因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車庫前與家門口就在此規定之範圍內。若有上述違規情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不過現實生活中,警察在取締此類將車輛違規停放別人家門、車庫門前案例時,通常是在家中出入口、或是已向建管處「合法」申請設置為車庫的通道前,在公有土地上隨意停車造成阻礙者,此種情況下警方才會通知車主駛離,若無法通知到車主,警方得視有無構成妨礙人、車通行的具體違規事證而為處置,如果確實構成違規狀況,此時警方才會依法進行開單或拖吊。也就是說,必須具備「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情況,此時才屬於違規停車,受到妨礙的民眾才可以向警方申請拖吊或開單。但問題是,是否達成「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屬於一種不確定概念,經常見仁見智,法規也無法明確羅列什麼樣的停車算是「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假使警方認為未達「明顯阻礙交通、妨礙他人出入」標準,員警到場也未必會進行取締措施。不過如果屋主已經向縣市政府申請在家門、車庫門前繪製紅黃線,這就是一種明確防止他人將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車庫前的措施,倘若自己家門口已經畫上紅線、黃線,卻又遇到別人違規停車,此時就可以報警處理了。
此外還有一種狀況是,有民眾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別人私人土地的車輛出入口,因為車庫門口被擋住,導致屋主車輛無法進出,屋主連忙報警,警方到場後卻表示因為該車輛臨停在私人土地上,此屬於私人民事糾紛,警方不敢拖吊也無法開罰。若發生此類事件,屋主仍然可以主張民法上的「正當防衛」(民法跟刑法都有正當防衛規定,只是民法的正當防衛沒有刑法那麼出名),依照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只要違停車輛確實妨礙到屋主進出,屋主有權利找拖吊車將違停車輛拖走,不過屋主必須確認車輛拖吊前後的情況,不能故意毀損車輛,同時拖吊過程中最好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以免後續屋主被車主提告民事車損賠償,不過如果民事上的正當防衛能夠成立,就不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雖然說汽車不能隨便停在別人家門口,但不代表屋主可以自行在家門口貼上「請勿停車」的標語,因為若在沒有繪製紅黃線的公有路段張貼「請勿停車」標語,其實並沒有實質法律效益。此外,若還在後面加上「如任意停車,後果自行負責」、「如任意停車,若遭致損傷概不負責」等警語,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隨便以「如任意停車,後果自行負責」、「如任意停車,若遭致損傷概不負責」等警語恐嚇他人不能停車,最重將可處2年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有不少屋主在自家門口以盆景、家具、自行車……等可移動物品,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私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依照新聞中這位爆料民眾所述狀況,他自己家門口遭人隨意停車,如果家門口的道路是屬於公有土地,或者門口劃有紅黃線,若有上述違規情事,民眾可以向警局報案,請員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科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若是在私有土地上發生自家門口遭人隨意停車,導致屋主車輛受阻無法自由進出,此時屋主可以自行將該車移置他處,但請務必預先做好證據保全,同時慎防他人車輛受到毀損,否則嗣後將有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纏身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