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的陽台外推是否合法?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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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住家的陽台外推是否合法? WOONEWS 哇新聞
公寓大樓陽台外推是一種台灣地區常見的狀況 ( 照片為本刊記者黃建壹拍攝 )

劉媽媽於民國(以下同)96年間在台北市購買一棟二手房屋,全家住在該棟房屋已經十餘年,沒想到近期卻突然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函件中指稱劉媽媽的房屋遭人舉報為陽台外推違建,市政府並派人來現場會勘,要求劉媽媽改正,否則即行拆除,劉媽媽此時心急如焚,擔心房屋會被市政府工務局派人拆除,不知該如何是好。

因為現在的房子多半坪數較小,有些人會為了加大室內空間格局,於是便在未經政府機關許可的狀況下,擅自拆除陽台與主建物之間的牆面、落地門,再於陽台加設窗戶,將陽台作為室內的一部分,藉以增加室內樓地板面積,這就是「陽台外推」。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如果家中的陽台外推被別人檢舉,這時候你該怎麼辦?文章開頭劉媽媽的遭遇,應該也是許多公寓大樓住戶曾經遇到問題,遇到這些狀況該如何處理呢?

依照「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所以未經政府機關許可,擅自將陽台外推都是違法的。如果屋主真的很希望能夠將陽台外推,依據「建築法」第2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也就是說,違章建築的認定及拆除管理權責在各縣市政府身上,所以屋主倘若有陽台外推加裝鋁門窗的需求,必須要先了解各縣市政府都發局處對違章建築的認定及拆除法規,才能確保這項工程後續有無可能被通報拆除的風險,不過以現行建築法規來說,如果是已經施工完竣的建物,想在合法狀況下申請將陽台外推會相當麻煩,獲准的機率也不高。

以相關建築法規而言,陽台雖然屬於屋主房屋產權的一部分,但由於陽台的結構與房屋結合,陽台的牆面拆除後除了有可能造成牆面龜裂外,更有可能破壞房屋原有結構,進而影響居住安全,所以陽台雖然屬於屋主產權,但法律是禁止隨意拆除牆面並且將陽台外推;同時,因為陽台在建築法規中被設定為逃生空間,因此將陽台外推也會影響消防安全,不論是已經陽台外推的舊屋,或是將新建房屋的陽台外推,以上這些施工措施都不會被法令允許,因此屋主在購屋時對此要有所認識,擅自將陽台外推原則上是不合法的。不過,若是為了安全防墜考量,而在陽台上裝設防墜措施則不在此限,常見的狀況就是在陽台裝設窗戶、欄杆防止墜樓(但不可以封死),像「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9條就有提到,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70%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突出外牆面不得超過10公分,淨深要在60公分以上,且需留設有效開口不得上鎖,符合上述規定,就可以合法在陽台上裝設柵欄式防盜窗。

另一種常見的陽台外推狀況,則是在陽台上裝設鋁門窗、落地窗、鐵窗,屋主以裝設鋁門窗、落地窗為名而行陽台外推之實。針對上述狀況,台北市與新北市對於安裝鐵窗都有嚴格規定,以台北市來說,「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期為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建築物之陽台上加裝窗戶、鐵捲門、落地門窗視為樓地板之增加行為,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者,一律查報拆除。」,也就是說,若是95年以前完成且領有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二樓以上有陽台加窗等需求,如果沒有更動原有的外牆結構,是可以陽台外推加裝鋁門窗,但在95年以後蓋的建築物,就不能陽台外推加裝鋁門窗。

由於過去陽台外推的情形嚴重,因此許多屋主會買到已經有陽台外推的房屋,如果在以前沒有被查報的紀錄,那麼屋主可在申請室內裝修時附上照片以及平面圖,向主管機關證明屋況原本就是這樣,並非自行外推。此外,如果是中古屋裝修,而屋況現狀為陽台已經外推,那麼在裝修時務必注意不可影響消防安全以及逃生路徑的安全,因為陽台被設定為逃生空間,因此除了要維持路徑暢通外,也不可將設備或設施,如廁所、廚房設備等擺置於陽台上,以免影響逃生安全。

除了屋主自行將陽台外推的情形外,也有許多不肖建商在新建案拿到使用執照以後,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當成室內面積買賣,而許多不知情的買家,在收到縣市政府違建拆除通知後才知道自己上當,依照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因此建商擅自將陽台外推就是違建,消費者在購屋前應該要謹慎選擇。至於建商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關鍵在於建商售屋時有無告知客戶,如果已經告知是二次施工,消費者仍然願意購買,將難以構成詐欺罪,拆除的後果則要由住戶承擔。相反的,建商在拿到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並將陽台外推,把室內面積加大,且在出售時隱瞞實情,未告知買家曾經二次施工,還把陽台外推當作室內面積賣,此時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陽台外推也屬於違建一種,目前針對違建的處理方式,可分為「即報即拆」、「列管緩拆」、「免拆」三類。如果是新違建或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都是「即報即拆」;至於既存違建、舊有違建,大都屬於「列管緩拆」這一類;至於「免拆」違建,像是違建情節輕微、影響程度較小、法規例外得以免拆之違建。本文中劉媽媽的住家遭人檢舉陽台外推,以目前政府工務單位的實務做法,如果被檢舉違建,一旦確認屬實,需要於收到政府通知後的「1個月內」,自行拆除並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沒拆或拆得不完全,政府機關就會安排代拆。於本文中,劉媽媽在96年購買房子時,現況就是既存陽台外推,並非劉媽媽自己再行施工,而且都居住超過十年,現在才被檢舉,確實令人難以接受,針對市政府的拆除違建之行政處分,劉媽媽或許可以主張該陽台外推不影響住戶安全,而且是舊有違建,嘗試看看能否爭取列管緩拆,這或許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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