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台灣地處副熱帶,屬於季風型氣候,四季多雨,因此在建築風格上出現所謂「騎樓」的設計,騎樓的功能一方面是為了讓人車分道,另一方面則是提供行人一個暫時遮風避雨的通行處所。不過在如今人車密度、土地利用程度均高的都會地區,我們在街道上,常常看見騎樓裡停放整排機車,或是有店家把商品擺到門外,甚至是租給攤販擺攤、放置桌椅,這樣的使用騎樓方式合法嗎?
騎樓的位置一般來說處於一樓臨路側、由建築基線或道路側緣向內退縮的空間。關於騎樓之性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騎樓屬於道路之一種,它可以供公眾通行;而同條第3款則稱,騎樓也屬於人行道。可見騎樓之性質可能屬於「道路」,有時也可能屬於「人行道」,但無論是哪一種,它都是供公眾通行之用。
至於騎樓的所有權如何歸屬呢?在獨棟透天厝的狀況下,騎樓所有權當然屬於屋主;至於我們在都市裡常見的公寓大廈或住商大樓,騎樓所有權究竟是屬一樓住戶或是大樓全體住戶,會因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保存登記時,究竟是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或是「住戶單獨所有」而有不同;也就是說,騎樓的產權為大樓住戶全體共有或由一樓住戶單獨所有,上述兩種情況均有可能。然而不論騎樓是不是屬於一樓住戶專用的房屋產權,騎樓在建築法規裡是被規定要預留的公共空間,依法要提供給公眾通行,因此是屬於「私地公用」,所以基本上騎樓不能停放車輛,正如同前述「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第3款所規定,騎樓也是道路、人行道的一種,既然是供大眾通行之通道,當然要保持暢行無阻。我們在街道上常常看見騎樓裡整排機車違停,或是有店家把商品擺到門外,甚至是租給攤販,這樣的使用騎樓方式其實都是違法的。
如果騎樓所有權屬於一樓住戶所有,是否一樓住戶也不能使用騎樓呢?依照「民法」第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條規定的意思是,只要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自由地使用、支配、處分其所有物。因此騎樓所有權雖然屬於一樓住戶,但因為騎樓有供大眾通行的功能,所以在使用上必須尊重行人的通行權利,在不妨礙行人通行的前提下,所有權人才能自由使用騎樓。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4號解釋意旨所示:「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而按照上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就算騎樓所有權屬於一樓住戶,但還是要受法到令之限制,使用上不能阻礙公眾通行,否則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 條、第56 條或第82條處以罰鍰。這就是為什麼有人說騎樓產權私有,使用權公有的原因。
有了以上基本觀念後,我們就可以討論騎樓能否劃設停車格,或是租給攤販使用的問題了!
一、騎樓可不可以停放機車呢?
騎樓可否停車要先看看該騎樓處有沒有設立禁停標誌,如果沒有設立禁停標誌,就要依據各縣市政府的公告為準。以臺中市政府為例,有公告說寬度3米以上的騎樓可以停放「機車」及「自行車」(但公告內容並沒有規定汽車可以停放),如果縣市政府公告某些路段的騎樓可以允許停放機車,那麼放置機車就沒有問題。一般來說,可以公告禁止停車的權責機關,除了公路、警察機關外,還有地方政府,在人口擁擠的台北市、新北市,還有「機車退出騎樓」的政策,在這些禁止停車的騎樓路段中,若停放機車,是有可能遭到處罰的。
二、騎樓可不可以設置攤販呢?
因為騎樓屬於道路(或人行道)的一部分,若未經許可擺設攤位,此便屬於「道路障礙」,主管機關除了可以要求擺攤店家移除障礙外,還可以對在騎樓設置攤位的店家處以罰鍰。但其中也有例外狀況,像台北市重慶南路書店街、遼寧街等特定區域,攤商持有市場處核發的攤販證明,他們就能夠在騎樓合法擺攤做生意。不過就算受到許可,也必須注意不要妨礙公眾通行。
關於設置攤販的申請程序,早先規定設置攤販的依據是「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但該規則已於民國92年1月1日廢止。目前對於攤販的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多為地方自治事項,其內容依管轄縣市不同而有差異。以新北市為例,其僅許可臨時性的使用道路設攤,但對於受指定為「集合區」之地方(俗稱夜市),則可依照「新北市集合攤販管理辦法」申請擺攤。至於台北市則是依照「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理。
對於能否合法於騎樓設置攤販,這屬於地方自治事項,每個縣市的規定都不相同,建議讀者們向您打算設置攤販所在地的當地縣市政府詢問,可能得到的答案會較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