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網路霸凌是否等同於犯罪行為?法界與社會人士對此議題向來都有爭議,反對將網路霸凌直接認定為犯罪行為的論點,主要是基於憲法賦予人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若是直接將網路霸凌視為犯罪行為,隨即面臨不當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而贊成將網路霸凌視為犯罪行為的看法是,現代人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網路,網路上隨時可見各種聳動爆料,甚至蓄意用激烈言詞進行漫罵、人身攻擊,或是杜撰謠言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固然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上之自由,但並不代表可以在網路上恣意謾罵、杜撰抹黑,此行為應已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界限。
以國內現行法制體系而言,對於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界限的言論,仍然要負起法律責任,甚至會有刑責。對於網路上流通的公開資訊是否構成網路霸凌,目前並沒有確切的判別標準,對於他人言論的認知與接受度,也同樣因人而異。然而,法律不允許人們濫用言論自由而在網路上大放厥詞,網路屬於開放領域,而且傳播速度極快,一旦訊息發佈出去就難以收回,因此,雖然網路上的互動與真實世界是兩個不同領域,但實際上兩者仍然會相互影響,所以網路世界和現實生活一樣都必須遵守法律。
網路霸凌指的是,加害者透過網路或數位科技平台上傳文字、照片、影片等方式,持續對一個人或群體進行嘲笑、辱罵、騷擾、毀謗或威脅,造成對方心靈傷害(如心理困擾、抑鬱、自殺……等現象)的網路不當行為。網路霸凌行為可能會涉及「刑法」中的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罪嫌,以下列舉可能涉及的網路霸凌行為,以及所觸犯的法律規定加以討論:
- 如果有人透過網路發表或散播批評、誹謗、不實的言論,包含舉辦或參與惡意票選活動,以上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民法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 假如有人在網路上發表警告、恐嚇之言論,此將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倘若有人上傳或散播不雅、破壞他人名譽的照片(影片),包含移花接木的不實照片,此將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刑法第235條之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假使有隨便公布他人個資(包含人肉搜索後,透過網路上傳他人個資)情形,則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妨害秘密罪。
- 盜用他人帳號,同時冒名進行以上行為,在此情況下則會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電腦罪。
- 將攻擊他人行為加以錄影,並將影片上傳網路供眾人觀看、轉載。在此情況下,毆打他人者可能涉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如果是未成年之在學學生,將影片上傳網路,另會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 附帶一提的是,如果自己只是一旁看戲,同時「按讚」稱好,這樣是否需要遭受處罰?雖然有些人只是一旁吆喝看熱鬧,但是網路霸凌的形成,往往就是因為不斷地有人留言、按讚,導致殺傷力不斷被提升、擴大,因此在旁鼓譟、按讚者也可能被認定是一種參與霸凌的行為,還是可能會遭人提告,同時因為參與其中而必須共同負起刑責。
遇到網路霸凌時的初步處理方式,可以先嘗試與對方進行溝通,表明自己有不舒服、受侮辱的感覺,並請對方停止霸凌行為,適度提醒對方這修行為可能會涉及法律責任,請對方謹慎發言,並將網路上的負面內容予以刪除。被害人請記得將網路霸凌的圖文影像、影片進行「截圖」、「側錄」蒐證。倘使之後狀況仍然沒有改善,被害人可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提起刑事告訴時請將上述「截圖」、「側錄」之證物整理好,以利於向警察局、地檢署、法院等相關司法機構提告後,相關司法單位便於偵辦與審理,畢竟上法院後一切都講證據,證據越充分,獲得勝訴判決的機會就越大。
網路等同於公開場所,在網路發表文章或留言時,請務必謹言慎行,不要因為一時情緒性發言而傷害別人,也切勿在未經查證情況下,便盲從跟隨別人留言,以免誤觸法網。如果有讀者遇到網路霸凌,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服務基金會」尋求協助,透過電話諮詢,會有律師於線上答覆相關法律問題,假如要提起訴訟,法律服務基金會也會斟酌各位讀者的狀況,派遣律師適度予以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