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無論開車出門洽公或遊玩,就算各項行車檢查都有事先做好,但人算不如天算,愛車仍然可能會突然出現故障,或是不慎發生交通事故,這時最重要的就是保護好自己和汽車、與車上乘員的安全,為了避免被後方來車追撞,此時「三角警示牌」就顯得相當重要,但這個「三角警示牌」的正確用法,各位讀者們真的都知道嗎?如果放置錯誤或車上未攜帶「三角警示牌」,大家知道會有甚麼法律責任嗎?
車輛的三角警示牌,是當汽車遭遇「道路交通事故」突發狀況時,必須放置在車輛後方的一個安全小工具,三角警示牌的規格在法律上有明確規範,外觀上必須是中空的正等邊三角形,反光體部份長60公分,寬7公分,另加邊框寬1公分,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反光體為紅色,邊框為白色或銀色,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然而甚麼是法律上定義的「道路交通事故」呢?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而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明定,事故地點發生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也就是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於車輛後方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後車追撞的二次事故發生。
那麼故障標誌的距離應該要多遠才合乎法律規定呢?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中,明訂於各種不同路段、不同狀況下,汽車故障時標誌必須放置的距離:
於高速公路發生車輛故障或事故時,三角警示牌應放置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參照)。如果以國人成年男性平均身高而言,一步的距離大約是0.75公尺,100公尺約略為135~140步左右。
若是在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必須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放置三角警示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參照)。
倘使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則需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放置三角警示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參照)。
假使於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須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放置三角警示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參照)。
若於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應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放置三角警示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參照)。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也明文,如果遇雨霧導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如果駕駛人未依上述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時,會有什麼罰則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明文,肇事者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罰款雖然不高,但如果沒有放置三角形警示牌,較嚴重的是可能會發生第二次車禍事故,因為如果沒有在車輛後方放置三角型警示牌,後方車輛駕駛可能無法辨識前方車輛是處於故障狀態,如此一來極可能發生汽車連環追撞事故。然而儘管已經放置三角型警示牌,如果放置距離未符合法律規定,一旦造成後面的車輛追撞產生二次事故,前方事故車輛駕駛仍然需要負責。在過去司法實務判決中,就有法官認為前方事故車輛放置三角型警示牌的距離太短,因而造成後方汽車追撞,其有肇事次因責任,因此被判決需負刑法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參照)、公共危險罪等責任(刑法第185條參照)。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