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據本刊民國112年2月6日新聞報導,一名女網友發文表示自己因為一名駕駛者擅闖紅燈,遭致受到撞擊受傷,肇事方一開始表現出很有誠意的樣子,說他會負賠償責任,同時也打出悲情牌,說明自己「有兩個孩子,也有年邁媽媽要扶養,希望能分期付款」,以上種種說法讓被害女網友鬆懈心房,不再向肇事者繼續追討別的費用,但是到了半年以後,肇事者卻遲遲沒有還錢,於是打算提告,但肇事者卻沒有出面和解,地檢署對肇事者發布通緝,但對方卻仍未出面,女網友最後也只能無奈收場。
如果今天有讀者遇到上述狀況,你知道自己該怎麼辦嗎?
假使有讀者因為車禍事件受傷,理論上應該是能夠成立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也因此被害人是可以向加害人提出刑事告訴,但讀者們首先要知道,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又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這六個月是告訴期間,一旦超過這六個月,就等於逾越可提起刑事告訴的期間,在這種狀況下,檢察官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所以常有人發現在車禍剛發生時,肇事者往往都很低聲下氣,就如同新聞中這位撞傷女網友的肇事者,在事故發生當下表現出很誠懇的態度,同時訴諸一般人都有的同情心,以「有兩個孩子要養」、「有年邁媽媽需要扶養」、「願意賠償,希望能暫時緩一緩」、「能否分期付款」……等種種說法,讓被害人一時失去心防,等到六個月告訴期間一過,此時肇事者就變了一張臉,對被害人的要求不理不睬,此刻被害人才驚覺自己被肇事者欺騙,但這時候已經沒辦法再對肇事者訴諸刑事責任,就算被害人不甘心受到欺騙仍然提起刑事告訴,但在逾越告訴期間的狀況下,檢察官也只能作出不起訴處分。
倘若被害人在逾越告訴期間的狀況下不能提起刑事告訴,是否還有其他方式求償?
有的喔!雖然被害人這時不能提起刑事告訴,但還是可以退而求其次,向肇事者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法第197條又明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以在超過六個月不能提起刑事告訴的狀況下,被害人仍然可以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對肇事者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肇事者仍然不理會民事庭的開庭通知,肇事者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仍不到庭時,法官仍然可以下判決結案,法律上稱之為「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只聽訴訟一造(被害人)的陳述,不必理會肇事者的辯解,不再排定庭期、也不再給予對造答辯的機會,直接宣示辯論終結而定期宣判。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一造辯論判決」的情況下,並不代表到庭的一方就一定會勝訴,此間沒有什麼必然關聯,還是要看到庭一方的證據是否充分、論述是否有理而定,只能說有出庭的一方可能勝訴機會比較大。
車禍事故發生後,如果肇事者使用「拖」字訣,一直不理會被害人,倘若被害人一時之間也不想立即提告,此刻被害人可以先向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調解委員協助處理紛爭,如果經調解不成立,被害人就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請其將調解的車禍案件移送轄區內地方檢察署進行偵辦,此時案件會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提起刑事告訴,後續可在偵查或審理中再嘗試談判,或者在檢察官下起訴處分後,進一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民事損害賠償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