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黃牛行為」最重可罰票券價50倍罰鍰

黃 建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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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圖/擷取自文化部

遏止猖獗的黃牛票!立法院今(12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每張黃牛票最高可罰票面價格50倍,及設立檢舉制度,並推動售票實名制,以保障台灣藝文產業。

根據《文創產業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說明,本條文所稱之藝文表演票券,指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因藝文表演票券有一定時間、獨家供給且數量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有票券供不應求之情形,因此本條文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做規範。

據三讀條文,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嚴懲黃牛」修法通過,你覺得罰得夠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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