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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圖/擷取自網路
MeToo事件近期頻傳,為此,立院衛環委員會今(7/24)初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性平法案修法草案,未來透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是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違反,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初審通過條文則擴大禁止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個資的適用範圍,明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初審通過條文也提高相關罰則,明定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
此外,針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及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的罰則,初審也對此罰則達初步共識,將調整為新台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在場立委與衛福部等官員在罰則部份意見歧異,衛福部主張性騷擾者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並增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2分之1,但朝野立委認為罰則和刑期都該加重。
另外,初審也通過,將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調查小組之女性代表比例,以及接獲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提報審議會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且為保障性騷擾申訴案件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也將增訂規定,應給予其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並規範在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