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颱風來臨,台北市政府宣布某日停班停課,小孫聽到消息後滿心歡喜,以為自己賺到一天假期,沒想到老闆卻要他在家與公司其他同仁進行線上會議,同時指派他工作,小孫覺得奇怪,政府已經宣布停班停課,為何還要他參加線上會議?老闆這樣做有無違法?
每逢夏秋之際,台灣位處西太平洋跟亞洲大陸的交界區域,是颱風的必經之地,每當遇到颱風,政府機關往往會宣布停班停課,這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颱風假」,雖然我們都說颱風假,但其實颱風假並不是勞基法上的法定假日。
颱風屬於一種天災,因為每當我們遇到天災此類不可抗力因素時,政府機關便依據「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的規定宣布停班停課,依照該「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此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所以該辦法其實並不針對於一般勞工,只是目前許多私人公司行號,大都比照政府機關學校上班上課的標準處理,所以依照現今社會慣例,只要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基本上私人機構也都不會要求員工出勤。
為因應颱風時的特殊狀況,政府為了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同時兼顧事業單位的營運需求,於是另外制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依照上述要點第6條規定,當發生颱風此類的天災時,只要從勞工居住地到工作地點所經過的任何地方,有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以合法選擇不出勤,而雇主不得視為勞工曠職、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簡單來說,因為「颱風假」其實並不是一種法定的假日,所以雇主還是可以要求員工上班,但前提是雇主要能確保勞工出勤安全無慮;相反的,員工如果認為颱風來臨時出勤工作會有安全顧慮,員工同樣可以選擇不上班,雇主不能論以員工曠職。
就法而言,勞工固然可以選擇颱風天不上班,但雇主其實也可以不發給勞工「颱風假」當天的薪資,只是依照前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規定,勞工因遇上颱風此類天災而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就是說,雖然法律上雇主可以不發給員工颱風假當天的薪資,但是勞動機關建議雇主最好還是照常發給員工薪水,而目前台灣大多數事業機構也是按照勞動部的建議執行,所以很多民眾都誤以為遇到颱風假時,政府機關停班停課自己是賺到一天假期,其實並不是這樣,大多數事業單位選擇颱風天照常發給員工薪資,只是一種促成勞資和諧的作法,法律並沒有強迫雇主一定要給颱風假當天的薪水。
回到本文開頭案例,台北市政府宣布颱風當天停班停課,小孫的老闆卻要他在家與公司其他同仁進行線上會議,同時指派小孫工作,公司採取居家上班措施,這樣做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公司在颱風天讓員工不必來公司上班,這是基於勞工人身安全所做的考量,颱風天勞工不必外出工作,生命安全自然不會受到威脅,但颱風天不必到公司並不代表勞工可以毋庸提供勞務,公司要求小孫居家上班是合理要求。除非颱風當天造成大停電,導致小孫無法在家使用電腦與公司同仁召開視訊會議,也無法完成主管交代的工作,這樣小孫才能夠免除居家上班的義務。
關於「颱風假」的法律性質,日前多位立委提案連署修正「勞動基準法」,將增訂第40條之1,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明定颱風天為勞工有薪假,若出勤則加發一日工資,若勞基法增訂第40條之1法律條文通過,未來颱風假的法律性質就能夠進一步獲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