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近期白飯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十分火熱。
整起糾紛原委大略為,台北科技大學資財營約有27名學生,於暑期營隊活動結束後,便相約前往台北市一間熱炒店用餐,眾人吃光店內免費提供的兩大桶白飯後,卻仍然喊肚子餓,而店家未能及時補上白飯,此引起用餐學生不滿,於是便上店家Google評價狂刷一星負評,事件經媒體報導曝光後,輿論風向多半支持店家,於是北科大學生便在系主任陪同下,前往熱炒店向老闆道歉,怎料原本看似和解的場面,事後卻又鬧出「系主任說被講吃飯系欣然接受」、「熱炒店老闆反擊補飯畫面自清」、「學生爆被學校逼道歉」等事件,學生與店家你來我往隔空對嗆,目前最新的進展是熱炒店老闆公告無限期停業。
如果單純從法律觀點來看,熱炒店到底有沒有免費提供白飯的義務呢?
當我們去熱炒店吃飯時,店內多半都會有一桶桶白飯免費供應給客人,不過有的店家會在牆壁上或是菜單上寫著「本店無限供應白飯」;有的店家則不會寫,只是將裝著白飯的桶子放在餐廳裡,讓客人自己取用。那麼當店內白飯吃完的時候,老闆有沒有一定要提供白飯給客人的義務呢?這要從老闆提供白飯給客人,究竟是「契約義務」或是「好意施惠行為」而判斷。
所謂的「契約義務」,就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成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而根據雙方意思所成立的法律關係,就是民法上所稱的「契約」,例如:買賣房屋簽訂合約、承租房屋簽訂租約,這些都是法律上所稱的契約,雙方一旦簽訂契約,彼此間就會受到契約義務拘束;此外要注意的是,有些契約義務並不會直接寫在契約中,這些義務是為了履行契約主給付義務,基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的義務,也就是所謂的「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雖然沒有寫在契約中,但也會被認為是必須履行的事情。最常見的附隨義務,就像是購買禮盒時,店家要替客戶包裝商品。而「好意施惠行為」指的是社會上人與人之間,基於情誼相互體諒的行為,此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效力,也不會產生契約關係,例如:下班後因為順路,所以你開車送同事回家,法律上你並沒有一定要開車送同事回家的義務,這只是一種基於同事關係、互相尊重所產生的善意行為,這就是所謂「好意施惠行為」,好意施惠行為並不會受到法律上的拘束,也沒有必須要履行的義務。
了解以上概念後,我們再回到本件事實進行討論。
如果熱炒店老闆在店內牆壁上或是菜單上寫著「本店無限供應白飯」,熱炒店亦標榜「白飯無限制供應吃到飽」,同時以此來招攬顧客,那麼無限制供應白飯就有可能會變成餐飲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或是雙方餐飲契約的附隨義務),這時候客人跟老闆要白飯,老闆就有一定要提供白飯的義務,同時不能拒絕,如果老闆拒絕,這時就可能會有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但是如果熱炒店沒有寫任何說明,只是將裝著白飯的桶子放在餐廳裡,讓客人自己取用,那狀況就不一定了。如果認為免費提供白飯給客人,只是一種老闆站在社會上人際交往的情誼,本於善意才提供的「好意施惠行文」,那給白飯的這部分,就不會是餐飲契約的一部分,老闆也就沒有給白飯的義務,就好比很多自助餐餐廳都有免費附湯讓客人食用,但不一定免費提供菜湯就是自助餐餐廳的義務,有時候湯喝完、湯筒空了,餐廳老闆也不一定會再補充湯品給客人。
就該「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就是餐飲契約當事人(北科大資財營學生、熱炒店老闆)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北科大學生的意思表示認知為「免費白飯」就是要供北科大資財營學生免費且無條件吃到飽;但快炒店老闆的意思表示認知為「免費白飯」並不是要供學生無條件吃到飽,若免費白飯已供應完畢,北科大資財營學生還沒吃飽,就可點選店內菜單中其他付費提供的炒飯、炒麵。「免費白飯」只是行銷的誘因,而且是限量的。
針對白飯事件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合致,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應可由幾個面向討論:
一、若北科大資財營的學生決定選擇該間快炒店用餐,快炒店老闆已經明示同意「白飯是免費而且是無條件提供」。那麼「白飯免費而且是無條件提供」就會是餐飲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學生們就可以主張快炒店未確實遵照契約必要之點,進而依照民法規定,主張快炒店老闆有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同時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二、假如學生們當初選擇該間快炒店用餐,快炒店老闆並未明示同意「白飯是免費且無條件提供」。那這「白飯免費且無條件提供」僅是學生們自己的的認知,並非當初成立餐飲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快炒店既然沒有違反契約規定,北科大資財營卻以此為由群刷一星負評,造成商家信譽喪失致營運損害,店家即可對學生們刷一星負評之行為提起相關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快炒店須負提出該損害賠償之證據資料的責任)。
就本次事件來看,若因「白飯是否免費而且無條件提供」的認知不同而產生糾紛,進而產生司法訴訟時,當事人必須先針對「白飯是免費而且無條件提供」這件事負舉證責任。例如,該間快炒店是否先前也曾經對某些用餐消費者表示或招待過免費且無條件提供的白飯?或是在用餐前店家已明確同意「白飯免費且無條件提供」?如果學生們能夠舉證,自然就有獲得勝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