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店裡公開播放正版CD音樂,為什麼會有法律責任?

佘 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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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彥興 撰文

在自己店裡公開播放正版CD音樂,為什麼會有法律責任? WOONEWS 哇新聞
照片引用自Pexels免費圖庫

某甲開了一間輕食小餐廳,甲對於店內裝潢、餐點設計……等事項全部都自己一手打理,甲也甚為滿意,當一切都準備就緒並順利開業後,甲為了增加餐廳內飲食氣氛,特別精選好幾張CD於店內公開播放,沒想到開店後沒多久,甲竟然接到唱片公司寄來的律師函,信中表示某甲侵犯唱片公司的著作權,甲因此趕緊停止播放這些CD音樂,但甲也覺得很納悶,自己播放的是合法買來的正版唱片,為什麼在店內公開播放會侵犯唱片公司的著作權呢?

很多人會以為付費購買正版CD之後,就可以在任何場合播放,但雖然你在唱片行購入正版唱片,其實也只有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裡面的音樂只能夠讓自己聽,網路上的串流音樂也一樣,因為在公共場合公開播放音樂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人所有,如果店面要公開播放別人的音樂作品,就需要取得音樂的「公開演出權」。

什麼是「公開演出權」呢?依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9款規定,所謂「公開演出權」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像我們在逛街時,常會聽到店家用擴音設備播放流行音樂,或於餐廳用餐時,也會聽到餐廳播放背景音樂,此類透過音響播放串流平台的音樂或自己購買的CD,或是透過擴音系統播放廣播電台,因為營業場所會有不特定的消費者前來,屬於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否則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此種於公共或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並且供不特定第三人聆聽的行為,就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9款「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演出」行為,而公開演出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以及第65條的合理使用範圍外,否則都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能加以利用。即使是透過付費串流音樂平台播放,其授權範圍也僅包含個人或特定人數使用,不包含供不特定人共同閱聽。

如前所述,本文中雖然甲買了正版音樂CD,但並不代表甲就理所當然可以在營業場所公開播放,因為甲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甲並沒有購得這張CD唱片詞曲創作人與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或許有讀者會問,難道自己有公開播放音樂的需要時,都必須逐一向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嗎?我並不想侵犯別人的權利,但逐一向擁有著作權的唱片公司或音樂創作人取得權利確實是很麻煩,有沒有更簡便的方式呢?

有鑒於上述問題,為方便音樂著作權人及音樂使用人雙方行使其權利與義務,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由團體協助管理著作財產權,並對外進行授權與收取權利金,利用人可依照需求的不同而與前述團體訂定授權契約,我國目前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包含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等,某甲如果要透過擴音設備播放音樂供消費者聆聽,便應先與上述單位聯繫,透過合法授權方式取得「公開演出權」。除了上述方式外,現在更有網路業者推出合法公開播放音樂的服務,例如中華電信公司推出的「Hinet 放心播」,也有不少付費網站提供營業場所合法公開播放音樂的服務,以上管道都能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權來公開播放音樂,以便讓消費者在購物、用餐時聆聽。

或許有讀者會問,如果甲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是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嗎?

關於上述問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假設某甲只是單純打開收音機或電視,在店內播放廣播及電視節目,而且店內面積不大,甲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來擴大音訊、視訊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依照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此種單純使用家電設備播放,這就沒有涉及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店家可以不必再另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二、但是倘若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個營業區塊,例如:好幾層樓的大賣場、百貨公司、餐廳……等,因為整個營業場所被區分為好幾層樓或好幾個區塊,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業者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使用很多台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以便讓所有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所播放的影音訊息,以上這些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此時就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了。

假使甲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便在店內播放音樂,因為只有著作財產權人才能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一旦權利人追究,甲就要負擔相關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未事先取得授權而被著作財產權人追究,將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違法者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要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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