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彥興 撰文
某甲是A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同時某甲也是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而甲個人在外積欠乙新台幣300萬元債務,乙發現A有限公司還有貨款進帳,而且甲是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乙認為甲就等於是A公司,於是乙便想去查封A公司的財產。債權人乙可以這樣做嗎?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目前我國公司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種。所謂「無限公司」就是由兩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對公司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這種公司比較少見;還有一種也很少看到的「兩合公司」,它是由一個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再加上一個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兩個共同組成的公司。目前我們較常見的公司是「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有限公司」就是由一人以上股東組成,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的公司,很多中小企業都是有限公司;另外還有「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至少由兩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全部資本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很容易理解,就好比你今天用美金1萬元買了蘋果公司的股票,那麼你就是蘋果公司的股東,你就擁有蘋果公司的股份了,假設今天蘋果公司經營不善(我是說「假設」狀況),虧損連連,積欠銀行團巨額債務,但你僅就這1萬元美金的股份負責,最多是1萬元美金賠光,其他公司負債都跟你沒關係,這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一般來講,因為公司法規定單獨一人就可以成立有限公司,所以許多人會選擇成立有限公司創業,這也是許多中小企業的狀況,目前很多有限公司的股東就只有一個人或兩個人,股東同時也是公司負責人,所謂「老闆兼工友」正是此類公司的寫照。既然有限公司只有一位股東,而股東實際上又是公司負責人,如同文中案例描述,甲是A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同時也是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某甲其實就等同於A有限公司,那麼甲如果欠乙錢,債權人乙可以對A有限公司的財產去進行查封嗎?
我國民法中的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跟法人兩種。所謂「自然人」就是我們一般所理解的人,有名有姓,就是一般生活認知中的人,自然人可以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並負擔法律上的義務。而法人則是由法律創造出來的社會組織體,法人能以政府、法定機構、公司等形式出現,但不可以個人(自然人)的形態出現。所以自然人跟法人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個體,以本文為例,雖然某甲是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而且某甲也是A公司的負責人,但某甲是自然人,A有限公司則是法人,甲與A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個體。
本文中甲欠乙新台幣300萬元,雖然甲是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而且甲也是A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但甲與A公司在法律上為不同個體,甲欠乙錢,但乙不能去查封A公司的財產。
或許有讀者會問,難道乙都沒有辦法向甲討回欠款嗎?這倒也不是,如果甲名下沒有其他財產時,乙可以先請法院查封甲在A有限公司的持股,然後將甲的持股移轉到乙自己名下,只要乙取代甲成為A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後,A有限公司就變成由乙百分之百持股,這時候A有限公司就成為乙的資產,此時乙就能取走A有限公司的財產了。